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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认知思维脑图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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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相关理论知识全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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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一、税法认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4.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含义

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相关国家机关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

征税主体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纳税主体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我国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法的灵魂

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的权利(力)

税务管理权

税收征收权

税收检查权

税务违法处理权

税收行政立法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

税务机关的义务

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

知情权

保密权

税收监督权

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申请延期申报权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委托税务代理权

陈述权与申辩权

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税收法律救济权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依法开具、使用、取得、保管发票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按时、如实申报

按时缴纳税款

代扣、代收税款

接受依法检查

及时提供信息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产生,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

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某一税收法律关系终止,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5.税收立法与执法

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权及立法机关

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机关及立法形式

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提议阶段

审议阶段

通过和公布阶段

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的含义

税收执法权

税款征收管理权

税务机构设置

税务征管范围的划分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中央固定收入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

车辆购置税

关税

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地方固定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环境保护税

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

中央50%

地方50%

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

中央100%

其余部分

中央60%

地方40%

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中央100%

其余部分

中央60%

地方40%

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

中央100%

其余部分

地方100%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中央100%

其余部分

地方100%

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

中央100%

其他印花税收入

地方100%

税务检查权

税务稽查权

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税务行政处罚权

6.税务登记与发票管理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认知

基本类型

设立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申请核发

设立税务登记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

领取营业执照后15天内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程序

变更税务登记

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领取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

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登记程序(*停业不能超过一年)

复业登记程序

注销税务登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

发票管理

发票的申领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次申领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首次申领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7.纳税申报与税款征纳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认知

含义

主体

内容

纳税人需要报送的纳税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说明材料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纳税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

委托申报

邮寄申报

简易申报与简并征期

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税款征收与缴纳

税款征收的认知

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查定征收

查验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

扣缴税款征收

委托代征

其他征收方式

税款缴纳程序

正常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

1.税收的内涵和分类

税收的含义与特征

税收的含义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全体成员获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

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

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

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

无偿性

固定性

税收的分类

按征税对象性质

流转税

所得税

资源税

财产税

行为税

特定目的税

按计税依据

从价税

从量税

复合税

按税收与价格关系

价内税

价外税

按税收收入归属

中央税

地方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

直接税

间接税

2.税法的内涵和构成要素

税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权的国家机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我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分配的实质:经济利益的变动和调整

税法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各种税法法律规范形式的总和

狭义: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式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

特征

立法过程

制定法(非习惯法)

法律性质

义务性法规(非授权性法规)

内容

综合法(非单一法)

税法的构成要素

总则

立法意图

立法依据

适用原则

...

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不一定就是负税人*

征税对象

课税对象、征税客体,区别不同税的重要标志

性质

流转额

所得额

资源

财产

行为

特定对象及特定行为

基本概念

税基

计税依据

税目

税目

各税种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

税率

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计算税额的尺度

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期限的含义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具有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一个时间点;预收货款的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纳税期限

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时间段

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在纳税期限满以后应依法向征税主体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时间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期限的关系

首先根据税法确定不同税种的纳税期限

其次确定每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属于该纳税期限

最后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该纳税期限的业务计算应纳税款,在纳税期满后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减税免税

税法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针对税收减免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税:对应税额给予少征一部分税款的优惠

免税:对应纳税额给予全部免征税款的优惠

分类

税基式减免

直接降低计税依据

起征点

征税对象达到一定金额才开始征税的起点

未达到不征税,达到按全部金额征税

免征额

征税对象全部金额中免征的那一部分数额,仅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项目扣除

在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金额,以其他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跨期结转

将以前纳税年度的亏损从本纳税年度的利润中扣除

税率式减免

直接降低税率

税额式减免

直接减少应纳税额

子主题 4

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纳税人针对征税对象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地点

根据各税种征税对象的纳税环节以及便于对税源进行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罚则

又称法律责任,对违反税法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

附则

此项税法的解释权

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

...

3.税法的原则

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合作信赖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

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效力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实施前的人们行为不适用新法,只适用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物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普通(一般)规定和特别(特殊)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普通规定的效力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税收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税收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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