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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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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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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绪论

刑法学概述

刑法学的概念——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

广义

狭义:专以一国现行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

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研究对象: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问题。 本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刑法 

作用

支持刑事立法

指导刑事司法

促进法学繁荣

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

刑法学的研究与学习

研究刑法学的根本方法

强调理论联系实际

善于运用辩证思维

注重用历史的、发展的观点观察刑法现象

研究刑法学的具体方法

注释研究法

比较研究法

法社会学研究法

思辨研究方法与实证研究方法

定性研究方法与定量研究方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制定、版本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它仅是广义刑法的内容之一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所 谓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均应当遵循的准则。它贯穿全部 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作用,并体现我国刑事法 治的基本精神。

刑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 和刑事司法的作用。

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保障ren权原则

意义

保障原则是指刑法实施的全过程及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对的保障。

具体体现(以我国刑法为例)

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确立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确立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促进了刑罚的人道化

强化了对被害利的依法保护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 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民族身份, 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律平律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 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 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 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 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而确定其刑事 责任程度,适用相应的刑罚

“以血还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

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以及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刑法空间效力

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易言之,即刑法对何地与何人能够适用

处理原则

属地原则(领土原则)

属人原则(属人主义、国籍原则)

保护原则(保护主义、自卫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

有限的

绝对的

折中原则(折中主义、综合原则、混合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后过一段时间才生效

对于条文众多、内容复杂的刑事法律,如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往往无法使 司法人员准地理解法律的含义,也不能使公民学习、领会其内容,这必然会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所以,对于这样的法律,立法者一般都采用公布后过一段时 间才生效的方式。

失效时间

明示废止

即以立法的方式明确宣布旧的法律失去法律效力

默示废止

即立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地废止旧法,但因为旧刑法的规定或者与新刑法的规 定相抵触,或者已经为新刑法所取代,所以旧刑法自然予以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

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 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刑法就具有溯及力;如果 不适用,新的刑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原则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

界定

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基本特征(区别犯罪与非罪)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特征

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是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是犯罪前两个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也是犯罪行为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

犯罪构成(刑法学体系的灵魂和基石,是其他 犯罪论理论得以展开的核心和基础)

理论的主要模式

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

双层次犯罪成立理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 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特征

法定性

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

决定性

犯罪构成要件只是从同类案件诸多事实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具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

统一性

犯罪构成是诸多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意义

有利于实现和维护罪刑法定原则,防止罪刑擅断

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

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正确地裁量刑罚

第五章 犯罪客体

概念

指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特征

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受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影响的人或物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生命权、财产所有权、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 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事物;犯罪对象是人、物等可以凭借人的感官感知的事物。两者表现出抽象与具体的差异。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犯罪客体相同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所以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据。而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罪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

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简单

复杂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概念

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由刑法规定的

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对客体的侵犯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居于关键地位

意义

意义

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罪过

有助于正确量刑

危害行为

概念

指表现人的意思自由、客观上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

特征

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主观上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

危害行为的刑法禁止性

分类

作为、不作为和持有

不作为

持有

危害结果

概念

广义

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等

狭义(构成要件结果)

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于过 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分类

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概念

指人的危害行为合乎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特点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性质

指危害行为在特定具体条件下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性质

因果关系认定

假定的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

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中断的因果关系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

概念

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意义

有助于准确定罪

有助于合理量刑

自然人犯罪主体

概念

指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构成要件(我国)

自然人必须已达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年龄

⭐️如果自然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时,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龄并具备相应条件,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自然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必须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

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

本质:是人实施行为时具备相对自由的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

在刑法理论中研究人的辨认行为能力目的是解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内容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行为能力与控制行为能力

程度

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与否,主要受人从幼年向成年成长的年龄因素的制约,也会受人学习知识、发展智力的某些重要器官的生理功能的制约

精神状况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人的精神即大脑功能正常与否,受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 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响

三分法与四分法

三分法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处于中间状态

四分法(我国)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2周岁的人和行 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第3款规定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

已超过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但又未达到成年的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受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因受听能、语能缺失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盲人,因其受视能缺失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受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影响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

概念

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年龄阶段划分

三分制

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四分制

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无刑 事责任年龄(或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2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2<=周岁<16

12<=周岁<14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 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周岁<16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2周岁

精神障碍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医学标准

心理学标准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为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生理功能丧失

醉酒

醉酒客观上会造成人的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的减弱甚至丧失,因 而对醉酒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值得重视

单位犯罪主体

概念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特征

犯罪的主体是单位

犯罪行为体现单位意志

处罚原则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概念

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必然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 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特征

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必然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 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体现为对行为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故意

概念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构成要素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关于犯罪故意内容是否包含违法性认识的问题

 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理解

 对“明知”的理解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在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基础上,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

分类

犯罪故意的理论分类

根据成立犯罪故意所要求的认识与意志的不同,可以将犯罪故意分为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

根据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结果的认识内容与认识程度的不同,可将犯罪故意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根据要求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结果的状态的不同,可将犯罪故意为实害故意和危险故意两种

根据行为人意志中策划的有无,可将犯罪故意分为预谋故意和非预谋故意

根据行为人对行为形式的意志选择的不同,可将犯罪故意分为作为故意和不作为故意

犯罪故意的法定分类

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

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从而导致此罪向彼罪的转化

预备阶段的此犯意在实行阶段转化为彼犯意

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的犯意转变

另起犯意

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种情形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  而另起其他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

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也就是预期的危害结果在行为人大脑中的反映

 犯罪动机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

二者都是行为人在实施直接故意犯罪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主观心理活动, 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形成,犯罪 目的是犯罪动机的具体化

二者的区别

二者形成的时间顺序不同

二者的内容与表现形式不同

同一犯罪目的可以出于不同的犯罪动机,而相同的犯罪动机也可能导致 不同的犯罪目的

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犯罪过失

概念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的分类

犯罪过失的法定分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犯罪过失的其他分类

无罪过行为

第九章 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概述

概念

指客观上造成一定 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法令行为等

特征

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实质上并不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特征

 正当行为的种类

刑法明文规定的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

本书认为,其他正当行为主要应包括:(1)自救行为;(2)正当业务行为, 具体包括医疗行为和竞技行为;(3)法令行为,具体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行为和 执行命令的行为;(4)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特征

正当防卫一般是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反击行为来实施的,从而具有杀 人、伤害等行为表现

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个益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条件

目的条件

 防卫挑拨

互殴行为

偶然防卫

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既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必须具有违法性

不法侵害必须客观实际存在

时间条件

对象条件

限度条件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概念

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紧急避险

概念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 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征

紧急避险是通过对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行为实施的,从而具有伤害人身、损毁财产的行为表现。

紧急避险是在合法权益遭受重大危险时采取的一种避免危险的紧急措  施,虽然其造成了较小权益的损害,但整体上而言,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国家、 公共利益以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是有益于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不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受到鼓励和支持

紧急避险是避险人在已无可能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权宜之计

其他正当行为

自救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法令行为

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行为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概念

指部分故意犯罪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停止后所呈现的各种具体状态,包括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两种类型

特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存在于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一种结局性的状态

犯罪既遂形态

类型

结果犯

结果犯

行为犯

危险犯

举动犯

犯罪预备形态

概念

犯罪预备形态,又称预备犯,是一种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

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为犯罪准备工具

为犯罪制造条件

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

行为系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在对预备犯裁量刑罚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的刑罚处罚应当“比照既遂犯”来裁量

对于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形态

特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基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种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犯罪中止形态

概念

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故意 犯罪停止形态

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客观上存在放弃犯罪的中止行为

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基于自己意愿的自动为之

中止行为具有彻底性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行为发生在实行阶段并有发生既遂之危害结果的可能性

中止行为的自动性

中止行为的有效性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概述

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条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这是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对共同犯罪所作的分类)

任意的共同犯罪

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 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的情形

必要的共同犯罪

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才能构成的共同犯罪

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简单的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行为的共同犯罪

复杂的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与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

指二人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临时结合的无特殊组  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即集团犯罪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特征

成员的多数性

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性

具有较强的组织性

具有相当的稳固性

共同犯罪人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种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亦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 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 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具体包括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的实行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罪数

罪数概述

罪数形态研究的意义

罪数形态研究有助于准确定罪

罪数形态研究是合理适用刑罚的必要前提

罪数形态研究是合理适用刑罚的必要前提

一罪的类型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持续犯)

概念——指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想象数罪)

概念——指行为人基于数个 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犯)

概念——指实施基本 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概念——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 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另一个包含与原罪相对应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 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集合犯

概念——指行为人基于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 而实际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被刑法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概念——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

概念——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

概念——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关系,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 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 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的概念

(我国)指依据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和刑事法律规定产生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按法定程序确认的,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  的以刑罚处罚、非刑罚的处罚措施或者单纯有罪宣告等否定性评价为具体内容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

规范形式上的法定性

规范内容上的特定性

承担方式上的严厉性

责任追究上的强制性

承担主体上的专属性

评价范畴上的枢纽性

评价内容上的统一性

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

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

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定罪判刑

定罪免刑

 刑事责任的其他解决方式

消灭处理

转移处理

第十四章 刑罚及其种类

刑罚与刑罚权

刑罚

概念

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特征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

刑罚性质严厉

仅对犯罪人适用

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由特定机关执行

刑罚的目的与功能

刑罚的目的

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

刑罚的功能

对犯罪人的功能

惩罚功能

改造功能

对被害人的功能

具有抚慰、缓和被害人的心理上的痛苦的功能

对社会的功能

威慑功能

教育鼓励功能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刑罚的体系

概念

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 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特点

要素齐备、结构合理

宽严相济、衔接紧凑

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一节将刑罚分为两类: 一是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二是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 财产和驱逐出境

主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

(我国)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非刑罚处罚措施

概念

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罚措施

特点

(1)对犯罪分子适用,属于处罚措施,但不是刑罚;(2)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否则就不能适用

第十五章 刑罚制度

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裁量概述

刑罚裁量的概念与意义

概念

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依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各种量刑情节与规则,依法决定对行为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什么刑罚以及如何执行刑罚的刑事审判活动

特点

刑罚裁量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2)刑罚裁量的性质是刑事审判活 动;(3)刑罚裁量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被依法认定为犯罪; (4)刑罚裁量 的依据是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和案件所具有的各种量刑情节,即刑事责任的轻重或 大小①;(5)刑罚裁量的内容是依法决定对行为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什么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刑罚

刑罚裁量的原则

 以案件事实为依据

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累犯

累犯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指曾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一定期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

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行为人犯前罪时已满18周岁

行为人所犯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累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对于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特别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对于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总体上讲,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均应当在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至于从重处罚的幅度,则应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掌握,切忌毫无事实根据地对累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自首

 自首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指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的分类及其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犯罪嫌疑人必须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准自首的成立条件

准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坦白

坦白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指犯罪嫌疑人在被动归案之后、被依法提起公诉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

坦白的主体只能是犯罪嫌疑人

坦白的时间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以后、被依法提起公诉之前

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立功

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指犯罪分子在到案后至判决确定前,实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立功的种类和成立条件

种类

刑罚裁量情节的立功

刑罚执行情节的立功

成立条件(作为刑罚裁量情节的立功)

一般立功的成立条件

立功者必须是犯罪分子,即只有犯罪分子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才能成立作为刑罚裁量情节的立功

立功行为必须在犯罪分子到案后至判决确定前的期间内实行。这主要是基于区分作为刑罚裁量情节的立功和作为刑罚执行情节的立功的考虑

犯罪分子必须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的成立条件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的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适用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

缓刑

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  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被宣告缓刑者在  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的种类与适用条件

种类

一般缓刑

战时缓刑

适用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

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概述

刑罚执行——指司法机关将已生效判决所宣告的刑罚付诸实施

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 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将罪犯矫正工作由监狱大墙之内延伸到大墙之 外的社区

减刑

减刑

概念——是根据罪犯的服刑表现减轻刑种或减短刑期的制度

适用条件

可以减刑的条件——服刑的罪犯具备“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减刑

 应当减刑的条件——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假释

假释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  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适用

假释的适用范围

不得适用假释的罪犯

适用假释的服刑时间条件

社区矫正

目的

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原则

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罚消灭制度

刑罚消灭概述

概念

指基于法定事由,国家对罪犯(某犯罪行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追诉时效

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赦免

概念

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全部或者部分应执行刑罚的法律制度

具体体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定罪上一律平等

量刑上一律平等

行刑上一律平等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司法适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指导刑法适用、制约定罪的功能

要正确处理好罪、责、刑之间的关系

罪行是刑事责任的前 提,罪行的存在与否决定着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刑事责任的大小也主要由罪行的危害程度

刑事责任是刑罚适用的根据,刑事责任的大小直接 决定了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重则刑罚重,刑事责任轻则刑罚轻,刑事责任很轻时,还可免予刑事处罚

紧密结合、有机联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联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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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前提和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既紧密联系又彼此区别,相辅相成,共同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犯罪服务。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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