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论述,基本原则以及相关知识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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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考试重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名词解释】
宪法的概念
1.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国家组织法。
2.立宪意义上的宪法: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入权保障的法
3.根本意义上的法: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宪法的分类:
1.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与资产阶级宪法学。深刻揭示了宪法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揭示了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揭示了宪法的阶级本质。
2.其他分类:近代/现代/当代宪法学
宪法的渊源: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宪法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宪法争议案件中依据宪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
宪法的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的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对宪法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
宪法的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的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的作用:是宪法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简答题】
宪法修改程序的特殊性:提案、先决投票、公告、议决、公布
提案。宪法修改的提议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种:1.代议机关;2.国家元首或行政机关;3.混合主体
2.先决投票。一些国家规定在提议之后,送交决议机关决议之前,要就宪法修正案进行先决投票程序。
3.公告。一些国家还规定,在动议成立后,决议机关决议前,要将宪法修正案草案予以公告。
4.议决。从各国宪法规定看,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决议机关主要有立法机关、特设机关、混合机关和行政机关四种。
5.公布。宪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以后,还须由法定主体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宪法反应阶级力量关系的具体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1.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社会实际总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由此产生宪法规范需要与社会实际相适应的问题。
2.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制宪者受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形成宪法规范过程中考虑不全面,致使宪法规范存在某些缺漏,需要通过修改的方式加以补充完善。
宪法关系的内容:
1.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2.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
3.国家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4.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5.国家与政党的关系
6.国家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关系
宪法规范的特点:
1.具有政治性。主要体现在制宪和修宪过程、规范内容、合宪性审查三个方面。
2.具有最高性。主要体现于宪法的宗旨及其所规定的内容之中,宪法的宗旨在于实现保障入权。
3.具有原则性。宪法只能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指导原则,宪法规范必须具有原则性。
4.具有组织性和限制性。通过法定程序授予国家机关权力是宪法规范的组织性的主要表现,入权保障规范有助于宪法规范限制性功能的发挥。
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1.宪法自身要具有正当性。
2.社会成员要具备宪法意识
3.法律体系完备
3.实施宪法
【论述题】
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性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内容。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在宪法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在修改方面,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条文一起构成宪法整体,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是我国宪法作为整体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律依据。
2.宪法序言是宪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宪法及其法律效力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解性,任何宪法序言与宪法总纲、宪法具体条文区分开来,进而认为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力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3.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而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基石。
4.宪法序言对宪法条文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是宪法序言规定的基本价值和原则的具象化和条文化,总纲中的许多规定特别是有关国家基本国策的规定,是宪法序言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奋斗目标等的具体实现方式。
【名词解释】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准则。
人民主权: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
社会主义法治:是相对与人治而言的,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治国理政的价值、原则和方式。
【简答】
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在宪法制定和修改中,宪法基本原则具有衔接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规范、构建宪法规则体系的作用。
2.在宪法实施中,宪法基本原则是遵守宪法和适用宪法的重要依据。
3.宪法基本原则在维护宪法稳定与社会发展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宪法基本原则在宪法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尊重和保障入权的意义:
1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入权,在新中国宪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对入权长期进行探索的理论结晶和实践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入权观及其基本立场的宪法化;
3.它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宪法中的体现,为各级国家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提供了宪法准则;
4.它为我国入权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完善入权保障制度的基础,为普及入权理念提供了保障。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
1.民主基础上的集中;2.集中指导下的民主;3.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论述】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与西方国家人民主权原则的本质区别:
1.人民主权原则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础之上,具有科学性。西方的人民主权原则建立在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上,是唯心的、不科学的。
2.人民主权中的“人民”,是指掌握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西方国家权力实质上被牢牢地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广大人民群众不可能真正掌握国家权力。
宪法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现行宪法从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维度,确立了中国共产党是我们一切事业领导核心的宪法地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是由我国的国体决定的;是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崇高目标和国家根本任务决定的。
2.人民主权。1.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
3.社会主义法治。法治是相对与人治而言的,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治国理政的价值、原则和方式。它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宪法法律至上为前提,以尊重和保障入权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4.尊重和保障入权。入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和根本利益的宪法化、法律化的表现形式,是人民幸福、人民利益、人民尊严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治化。尊重、保障和充分实现入权,必然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5.权力监督与制约。该原则是为确保人民的权力属于人民、避免权力滥用而设计的各种制度和方法以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范围及其行使方式的原则。
6.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名词解释】
国家的性质(国体):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它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
爱国统一战线:是一些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集团乃至民族、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在某些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结成的联盟。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依据一定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形式。
行政区划: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管理。
国家标志:一般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主要包括国琪、国歌、国徽和首都等。
【简答】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1.国家性质决定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要求有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与之相匹配,因此,国家的性质不同,统治的目的不同,政权组织形式就有所不同,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政权组织形式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
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当国家政权组织形式适应国家性质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不适应国家性质时,容易引起动乱或革命,发生政权更迭,甚至改变国家性质。
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形式的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实现国家统治权力的途径,他们在不同方面体现着国家权力关系,及职权划分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在政权体系的纵向方面,即同领土结构相适应的上下层次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
政权组织形式则着重从政权体系的横向方面,即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
国家机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国家政权职能不可缺少的表现形式。
行政区划的原则
1.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
2.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
3.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4.尊重历史沿革和文化传统
?行政区划的成果?
【论述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三权鼎立制度的区别
?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区别
【名词解释】
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分配制度: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采取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选举制度:是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简答】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由我国国家性质直接决定的,反映了我国国家性质的本质及特征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维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具有促进作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形式。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使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得到充分落实;
2.保证了人民权利的统一性;
3.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适合我国国情;
4.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2.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无记名投票原则
【论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1.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宪法》第二条第1、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宪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宪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宪法》第三条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1.保障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2.促进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3.维护国家统一;4.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名词解释】
权利: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政治权利: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的信仰宗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通信自由与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社会经济权: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权利。
劳动权: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的劳动和取得报酬的权利。
社会保障权:是指一般公民为了维持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
受教育权
监督权
国家赔偿请求权
【简答】
三代入权的基本内容:
第一代入权是指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权利,主要包括近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即传统的自由权。
第二代入权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提倡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平、正义、平等,这类权利要求对社会进行改造,要求国家保障入权。
第三代入权是指二战之后一些国家和民族在反对帝国主义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过程中提出的各种权利。
权利的含义:
第一,公民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第二,公民权利是由法律规范认可的;第三,公民去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基本权利的特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内容: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所有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即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法律规定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同等条件下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但不意味着行为能力的绝对平等。
物质帮助权的特点
受教育权的内容
监督权的具体内容
【论述】权力观的历史发展
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思想发端于罗马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四类比较有代表性的权利观:
自然权利观,入权天赋,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入权先于国家而存在,与生俱来,不能变更和让与,也不容剥夺。
神学权力观,不仅人的权利是神赋的,人的生命也是神给予的,人生来就不平等、不自由,在法律和观念上,只有具体的等级的特权,没有抽象的一般的权利。
法律权利观,国家创制法律,法律设定权力,因此权利不仅可以由法律赋予,也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和剥夺。
社会权利观,权利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因此法律不以保障权利为标准,而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个入权利要在社会利益得到保障的现实中才能存在和实现。
【名词解释】
宪法实施
宪法监督
合宪性检查
【简答】
宪法实施的特点、方式
违宪与违法的区别
我国宪法监督的特点
宪法监督制度的作用
【论述】
宪法实施的条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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