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概念,结构等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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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 律 行 为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
法律行为的含义
这一概念首先出现在近代德国的民法领域
1805年
德国学者胡果在《日耳 曼普通法》 一书中提出了“法律行为”的概念
1840—1849年间
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对法律行为作了系统论述
1896年
《德国民法典》在制度构成上使用了这 一概念
在我国,民法上的法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
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不包含违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违法行为
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
它是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均有法律规范的规定
是人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无论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都具有意志因素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后果
法律行为是 人(包括人的组织)的行为,行为的主体是人而不是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东西
法律行为概述为: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 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意义
具有法律形式和实际社会活动内容
比如, 一个有效的合同,由合同双方设立合同的法律行为构成,法律规范规定了双方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承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合同标的不能违法等
又如 司法行为,按照法律的规定, 一个判决的作出,行为主体必须是司法机关, 须由符合特定资质要求的人员组成案件审理机构行使审判权, 案件的判决必须经过公开审理(法定特殊情况例外), 审理过程必须有当事人参与并且其意见被平等地聆听, 判决的作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特征
区别于人们其他行为的一般属 性和外部表现
法律性
受法律调整的行为
法律对这种行为有所规定,这种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
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行为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肯定性法律后果
某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甚至给予奖励
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认定某种行为违法、无效并加以撤销,甚至给予制裁
法律后果具有法律所包含的国家强制力保证。
社会性
具有社会意义,会产生社会影响或社会效果
意志性
人们在其意志控制 下实施的行为
分类
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
有效行为
无效行为
并不等同于人们通常说的违法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无效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意思内容有重大误解合同的行为
可撤销行为
后果是否依意思
表意行为
作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的内容是由意思的内容决定的
缔结契约
行政决定、司法判决等
事实行为
法律后果的产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而是由于行为自身作为一种事实引起
如民法上的先占、拾得漂流物,属于事实行为
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
行为主体以主动作出某种举动
作为
消极行为
不作出举动
不作为
负有保密义务者不泄密
合法的不作为
负有救助义务者不救助
违法的不作为
行为生效是否须有特定形式要件
要式行为
婚姻、不动产所有权之转移、票据之转让
非要式行为
一般货物买卖合同,可以书面约定,可以口头约定, 也可以电子信息形式约定,表意一致即为成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
行为发生效力
单方行为
只有一方主体作出行为即能发生效力
行政决定、司法判决、公民放弃财产所有权、公民放弃债权
多方行为
需要两方以上主体共同作出行为方能发生效力
订立合同、设立社团、通过决议
行为所体现的意志
个人行为
体现单个自然人(公民)意志
组织行为
体现组织意志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主体
法律行为的实施者
社会活动的参与者能否成为法律行为主体或成为哪一类法律 行为主体,则是由法律规定的
第一,法律行为主体是人(包括人的组织)
第二,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法律行为主体的确定, 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文化条件制约的
第三,法律对法律行为主体的确定体现着立法者的主观选择和对法律调整 技术的运用
第四,法律行为主体与法律关系主体有一定区别
法律关系主体的基础是 权利能力
法律行为主体的基础是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行为认知
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和行为意义的了解
知道自己做什么、如何做、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控制能力
行为主体的行为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状况
能支配自己的行为而不受自身其他因素 的制约
疾病使自己意识模糊,或虽意识清晰但疾病已使自己体力不支 而不能履行法律要求的
自身意志不受他人强制,具有自主性、独立性
主动从事盗窃
胁迫下从事盗窃
动机
推动人们作出某种行为的内在心理 动力
在民事活动中,法律行为的动机一般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成 立,因为对于事实法律行为,法律不考虑其动机
在刑法中,动机是考量故意犯罪 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故意犯罪由动机直接推动,它体现了犯罪行为的主 观恶性程度
动机是深层的
动机决定目的
目的
行为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时在主观上所追求的目标或后果
目的是外显的
目的表现动机
目的的意义表现
目的决定了行为后果的内容和行为的法律效力
目的构成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决定法律行为的功能方向
目的状况作为事实因素之一决定法律行为的性质
外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
可以观察到的人们活动的状况
受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支配
外在方面具有决定意义
主观意志才能影响外界,才能真正产生现实意义
人们才能了解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法律确定行为是否为法律行为以及对法律行为进行分类,首先是以行为的外在方面为根据的
1.行为构成
以一定的行动、手段和过程表现出来的行为状态
1. 行动
行为主体由身体所作出的影响外界的动作
以物理力量直接作用于对象影响外界的,如交付货物、收取货款、抢劫财物等
通过其表达意志影响外界的,如要约、承诺、起诉等。
2.手段
行为主体为达致行为目的而采取的行为方法及所借助之工具
手段违法,行为违法
手段合法,行为不一定合法
3.过程
一个完整形态的行为从发生到结束的步骤及时间顺序
如,契约的缔结, 一方要约, 一方承诺,即为成立
但如果双方存在空间间隔,另一方的承诺以文字作出,最后邮寄送达要约方,就出现了过程,这就涉及完整的行为是以交邮为结束还是以对方收悉为结束。
如, 一个故意杀人行为,从预谋开始,到犯罪预备, 再到实施行为,最后行为实施终了
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如果要中止杀人行为,只能在预备及行为实施期间
如果行为实施终了,行为 人以为杀人目的已达到,而结果受害人并没有死,这只能是杀人未遂而不构成犯罪中止。
2.行为结果
行为所产生的对自然或社会的影响
造成的自然或社会 的某种变化
法律将行为结果纳入行为构成的要素时, 其考量的因素和作用的机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必须是客观的
结果与行为的内在方面的关系
法律根据行为与结果的关联以及结果的社会影响状况,对行为赋予肯定的或否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将行为结果与法律后果设为一体
以引导行为
如,在合同 法调整的情况下,缔约行为引起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是法律关系,是缔约行为的法律后果。 其中,合同关系的社会内容是双方已约定将做某事, 其法律形式则是从法律上说双方具有做某事的权利义务。 对于这两层关系,可以这样理解: 在没有法律调整的情况下,人们缔约是否会有行为结果?这是当然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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