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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思维脑图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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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概念,认定,归结,承担等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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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是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的直接体现

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合理地设定和分配法律责任

指引人们正 确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

行政执法和司法的主要任务

依法公正地认定和追究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责任,保证法律在全社会的有效实施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含义

分内应做之事

这种意义上的“责任”和“义务”“职责”是同义词

如,教书育人是教师应尽的责任

积极责任

未做好分内之事而应承担的后果

“负有责任”“追究责任”“承担责任”

如,矿主对矿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

消极责任

对法律责任的释义有所不同

处罚论

责任主体必须接受的“处罚”“惩罚”和 “制裁”

如,哈特指出:“某人在法律上应对某事(行为或伤害)负责任, 等于某人因其行为或伤害在法律上应受到惩罚或被迫赔偿。”

台湾学者李肇伟认为:“故所谓责任,乃为义务人违反其义务时,所应受法律之处罚也。”

处罚论存在明显的缺陷,即它主要适用于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而很难解释以补偿损失为主要目的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并不具有惩罚或制裁的特点和作用

后果论

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

如,苏联学者萨默先科认为,责任就是一个人必须承受他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不利后果。

后果论的主要缺陷在于, “不利后果”的含义过于宽泛。在很多情况下,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并不意味着承担法律责任

义务论

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某种义务

《布莱克 法律词典》的表述是,法律责任是指“因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受惩罚的义务及对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或用别的方法予以补偿的义务”

苏联学者切尔丹采夫、 科日夫尼科夫等认为,法律责任“表现为违法者接受国家强制措施的义务,也就是要对犯法行为负责的义务”

相对于处罚论、后果论来说,义务论对法律责任的解释更为合理,它既能全面地涵盖各类法律责任,也准确地揭示了法律责任的强制性。

缺点在于,没有充分说明法律责任这种后产生的义务与作为其前提的原定义务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比较以上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以义务论为基础,可以把典型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定义为

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或者因为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第二性义务论”或“新义务论”

“第二性义务论”或“新义务论”

可以把法律责任置于法的逻辑联系之中

如果说法律规范是以条文形式作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法律关系是人们依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那么法律责任就是违反前述 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它既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也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当为性

法律责任是由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认定,并由国家机关直接运用强 制力保障履行的义务,具有必须承担和实现的刚性约束力

法律责任是责任主体不履行第一性义务而产生的第二性义务,也是责任主体侵害他人 (第一性义务的相对方)的权利而产生的强制性义务,因而,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

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具有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不具有责任能力,则行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能力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

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 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法人而言,从法人成立时起便具备责任能力

2.违法或违约行为

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作为

当法律或合同禁止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时,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作出了该种行为

不作为

当法律或合同要求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时,行为人拒不作出该种行为

3.主观过错

行为人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 一般也要考虑主观过 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主观过错

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无过错责任

不需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出现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如产品责任、危险责任等。

4.损害结果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所造成的 损失和伤害

①既得利益的损害

形式多样,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

具有确定性

②预期利益的丧失

5.因果关系

①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特定的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行为 人的行为引起的

②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和外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即行为者的外在行为是不是在其主观意识的支配下的行为的结果

法律责任的分类

承担责任的主体的不同

自然人责任

法人责任

国家责任

承担是否以过错为前提条件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还是由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承担

独立责任

连带责任

替代责任

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应推定为承担直接责任。

性质的不同

民事责任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补偿性的财产责任

行政责任

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

刑事责任

因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违宪责任

因违反宪法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概念

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 或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 作出

必须遵循法律所规定的程序

认定与归结刑事法律责任的权力专属于人民法院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依法认定和归结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一,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应当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随意创设法律责任

二,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 当依照法律的事先规定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在行政法、刑法等公法领域

国家机关只能按照法律的事先规定认定和追究法律责任

在民商法等私法 领域

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排除性、否定性原则

首 先,它要排除和否定的是责任擅断

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得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随意创设新的法律责任,任意追究法律责任,恣意加重或减轻法律责任。

其次,它要排除和否定的是非法责罚

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都无权向行为人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向公民、法人实施非法责罚

(二)因果关系原则

一类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一类是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和外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客观的因果关系无法查明,而受害人的损害又需要获得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用推定的因果关系来认定法律责任。

(三)责任相当原则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一,法律责任的类型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不 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四)责任公正原则

一,有责必究原则

二,责任平等原则

三,责任自负原则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

承担方式

( 一)惩罚

又称制裁,是指以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 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

①刑事制裁即刑罚,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

②行政制裁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

由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

③民事制裁是指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

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违约金

民事制裁

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支付的赔偿金)超过了受 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

民事补偿

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为了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

(二)补偿

以责任主体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 方式的总称

防止性的补偿

恢复性的补偿

补救性的补偿

也包括赔偿

补偿的作用在于制止对法律关系的侵害以 及通过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使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原态

①民事补偿

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承担的停止、弥补、赔偿等责 任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②行政补偿

行政主体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改 变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

③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国家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 人员行使职权致使行政相对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

司法赔偿

国家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

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

( 一) 自觉履行

(二)强制执行

依职权的强制执行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直接强制执行法律 责任

如,我国地方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 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

依申请的强制执行

司法机关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一)免责与无责任的区别

免责

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其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的情形

“无责任”或“不负 责任”

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 负责任的条件,因而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免责的情形

1.时效免责

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国家不再追究违法者的法 律责任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 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 不诉免责

对于那些“不告不理”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或利害 关系人不提起诉讼,司法机关便不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3. 不可抗力免责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 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4.自首、立功免责

5.补救免责

违法者在国家追究责任之 前已经超前履行了第二性义务

6. 协议免责

即所谓“私了”

仅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

7. 自助、助人免责

自助行为, 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限制,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 为。自助行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助人免责是对善意救助他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8.人道主义免责

9. 赦免

国家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主体的罪责或刑罚的制度

大赦

对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犯罪行为完全免除罪责 与刑罚的赦免制度

既免除犯罪的宣告,又免除刑罚的执行

特赦

是指对 已定罪服刑的犯罪人免除其剩余刑罚的赦免制度

只能在罪行宣告后或刑 罚执行期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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