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法典物权的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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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物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物权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
登记
动产物权
交付
概述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专属于国家的财产
1.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3.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善意取得
要件
(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共有
(一)概述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转让
1.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转让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 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 共有物的处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一、概述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概述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二)期限
耕地
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
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
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三)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五、地役权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六、居住权
(一)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居住权合同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三)居住权的设立、限制及消灭
1.居住权无偿设立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权
(一)概述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
1. 土地所有权;
2.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 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 1 )主债权消灭;
( 2 )担保物权实现;
( 3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 4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