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篇之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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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篇4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主要特征有∶
(1)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3)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赔偿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1.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具如下特征∶
(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通过听证的方式审查;
(4)行政复议处理行政纠纷不适用调解方式;
(5)行政复议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2.行政复议的原则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3.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如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4.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复议主体,参加行政复议程序的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协助行政复议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虽然参加了行政复议,但他们不是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5.行政复议程序
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案件的审理、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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