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法典中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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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和遗赠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概念
立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遗嘱处分
遗嘱继承
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的是遗嘱继承。
遗赠
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是遗赠。
(三)沉默后果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受遗赠人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代书遗嘱
1.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 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
1.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
1.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 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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