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一般规则、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设立中的法人、法人分支机构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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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
是指处于设立阶段,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体。其性质为以设立人为成员的非法人组织
法人成立前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法人成立前,由设立人承担,设立人共同实施的民事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成立后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在法人成立后,根据设立人实施该行为时的名义来判断承担人
以“设立中的法人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法人承担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责任
法人的独立性
人格独立
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上的另一种人。法人与包括其成员在内的所有人均是两个人
财产独立
法人名下的财产归属于法人
责任独立
法人名下的债务、责任也属于法人
意志独立
在民法上拥有认识自己行为以及后果的“心智”
法人登记
法人的实际状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其实际情况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法人的分类
营利性法人
公司法人
非公司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基金会)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两委会)
法人超越合同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原则: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
例外: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原则
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在法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法人的债务时,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即无需对法人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继续偿还的责任
非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在非法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非法人的债务时,非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例外
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法人的出资人可能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下,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对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概念和性质
法人派出去的营业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却拥有自己名称,可以以自己的名称从事民事法律活动
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的合同,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下的财产以及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均属于法人。所以法人分支机构和他人订立的合同与法人同他人订立的合同有等价性
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