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总结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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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讲解】
甲类传染病包括:
鼠疫、霍乱。
但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刑法第114条和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 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 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讲解】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指出以下两种情形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虽然两罪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上稍有区别,但在实际考试中,这两个方面很难成为命题点,我们真正需要注意的两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一)主观方面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通常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还故意出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且对行为所导致的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结果也是故意的放任不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感染新冠,出于多种原因虽然故意不配合疫情防控,但是对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则是反对的,即对结果是一种过失。
(二)客观方面不同
根据《防控意见》中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方面则是除以上行为外,还包括了其他不配合疫情防控的行为,如不做核酸检测、公共场所不扫码、隐瞒行程轨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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