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总结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点《行政处罚法》修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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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考点行政处罚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解决重大违法行为违法成本低、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
(一)增定义、完善种类
《行政处罚法》通过增加行政处罚定义、补充行政处罚种类的方式,给行政处罚提供判断标准,也解决了行政处罚界限不清、种类受限的问题。
法条依据:
第2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9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延长重点领域违法行为追责期限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规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由2年延长至5年。
法条依据:
第36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一事不再罚制度完善
修订后法律仍坚持一事不两罚制度,同时也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予以处罚,完善了一事不再罚制度的运用。
法条依据:
第29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新增主观无错不罚制度,明确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增加首违可以不罚制度,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增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但同时应将基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法条依据:
第34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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