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总结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点用益物权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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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考点居住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法典》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一)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我们由概念可知:
1.居住权的权利人为自然人;
2.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为他人住宅,非权利人本人所有房屋;
3.设立居住权可以以合同形式设立;
4.居住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生活居住需求。
(二)居住权的设立
1.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采用合同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若采用合同形式,应当为书面合同。主要是防止在现实中出现口说无凭的局面出现。
2.不同于租赁合同,有最高年限20年的限制,居住权合同对于期限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同时居住权合同原则上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租赁合同一般为有偿。
3.居住权的设立必须满足必备的登记手续,主要是因为居住权是一种物权,且设立在他人住宅上,因此必须登记以示公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1.居住权一般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的生活居住需求,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因此不得转让、继承。
2.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有人居住,因此原则上不得出租,但是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是双方约定,可以出租,那么此时可以出租。
(四)居住权的消灭
1.权利人死亡或者居住权合同到期。
2.必须履行注销登记手续。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上面是有居住权登记的,此时必须将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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