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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常考点:《药事管理与法规》之行政许可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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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常考点之行政许可,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预计为10月17日、18日举行,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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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执业药师常考点:《药事管理与法规》之行政许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1.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便民和效率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药品行政许可事项

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确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有:药品生产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上市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临床研究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药品临床研究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上市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国务院行政法规确认了执业药师执业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

(四)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包括以下环节。

1.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l)行政机关负有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的义务;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和条件的义务;对公示内容进行解释、说明的义务。

(2)行政许可申请人负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享有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解释、说明的权利。

2.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负有告知的义务;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负有告知其向有权机关申请的义务;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全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受理该申请。

(五)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同时《行政许可法》也规定,如果按照上述情形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以上是2015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常考点之行政许可,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预计为10月17日、18日举行,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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