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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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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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八条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处罚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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