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工作地点,前医院扣押护士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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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作地点,前医院扣押护士证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医院无权扣押护士证。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果用人单位扣押您的护士证,您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返还。
变更注册要求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六条
提交材料(仅供参考,以注册地要求为准):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拟执业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4)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工作的,还需提交护士个人注册电子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