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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动产的买卖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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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买卖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动产的买卖》由树图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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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动产的买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动产的买卖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

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24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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