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信访材料范文 第1篇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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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经初步调查后,认为构成违法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立案调查;不构成违法违纪或反映失实的,不予立案,并视具体情况将不予立案的原因告诉检举、控告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v^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应先由审判庭申查原审案件的裁判是否有问题,再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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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v^章程》总钢
第五条中国^v^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中国^v^章程》
第三条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
《中国^v^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十七条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新《中国^v^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v^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v^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里有一封模板,你可以参考下!上访人:杜宪元,男,现年83岁,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中大街中段49号付4号。
被上访人:汝州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上访请求:1、依法责令被上访人退还房产权,属于上访人市房两间,厦房一间,过屋一间,套房一间,共计五间。2、依法要求责令汝州市群工部督查办科根据我的复查申请,给我一份书面答复。
3、请求人大常务委员会遵照宪法67条8款规定,撤销汝州市建设局制定同宪法相抵触的私房改造行政法规。事实理由:上访人是地主成份,在土改时期给我留下房屋十七间。
1958年被迫搬出本院,由东风旅社占用,到1962年有了私房改造政策,我的房被私改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v^办公厅1980年75号文件依法落实私房。
政策下达后,汝州市建设局房管处怕私房落实给个人,房管处先扒掉我们六处院的市房,盖成楼房用于谋利。政策落实了,别人的退还已交使用很久,而我的不退还,因我当时没钱、没面子。
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不让他们埋下水管道。房管处把我告到法院,法院按民事调解,从1984年3月交我使用。
下余五间说是出租典当房不退还,不退还继续改造,可是我没有出租不退,而别人出租房也退。按出租典当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我多次上访无人管,到法院告不受理。
根据《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马忠臣省长三号令规定,汝州市房管处也不执行。就按我国宪法说,汝州市也是光宣传不执行,大法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政府机关反尔官官相护,让汝州市房管处侵犯公民的合法房产二十多年的冤案得不到公正解决。2006年房管处把这座楼出售给一家一户,我家的下水道也在所售房中,如果被堵怎么办,叫我怎么生存,房管处置我的生存权于何地。
现在^v^办公厅搞廉政反腐败。2006年10月28日,我再次到汝州信访办去,见到杨局长,杨让我去房管处找,房管处给我一式三份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让我到建设局去找,建设局按规定到2007年1月5日。
我接到《汝州市建设局关于杜宪元要求退还私改房屋的调查处理报告》。建设局大胆地写出了侵犯我房产所有权的理由,建设局知道市委会保护他们违法行为,这真是官官相护无人管。
到2007年1月10日我的复查申请交到市信访办杨局长手中,杨说现在没复查人,让我等。我多次去找,到三月十日,杨让我到市政府群工部去问,我去见到刘同志,刘收到我一份复查申请。
四月九日又到市政府找,门岗人说搬到市委信访办,我到信访办见到杨问,杨叫我找群工部王部长,王说不复查私改遗留问题的申请,我说私改遗留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动乱时期,不应当复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落实各项政策,依法治国,应当复查,王推不管。我多次找杨,杨说我没办法管。
到八月二十九日市长接见日,我见到杨,我说我再见见市长,杨不让见,叫我再去找王,有人说你去督查办科找刘科长,见到刘后,刘叫去房管处找张、王二人要份材料,来往跑了多次,给我一份材料,我送给刘,他不收,他让我送给群工部王部长,王看后说这不是有明文规定继续改造私房政策,你凭什么要房,我说这是60年代早拟废止的政策不能用。我说有国家宪法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房屋不容侵犯,还有中央办公厅80年75号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上根本没有继续改造私房这一项,另外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的三号令,省政府拟命令式,下级也不执行,王根本不说这些有关的政策法令。
10月16日,我又找到刘,刘说叫建设局去法制科解决,对推不去,我到法制科问说不管。11月21日我到^v^要张表,填写的督查办违犯行政复议法,不给我书面答复对推,信访人叫群工部王部长和我谈,王说他们不应当给我书面答复,还说我再去北京拘留我,说房不应当退给我,也没说根据什么政策法令不退还我,空口说不给书面答复,这真是80年75号中央办公厅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上说,对落实党和国家的这项政策,执行不力,蓄意拖延,甚至乱用职权,顶住不办。
汝州市群工部督查办科就是乱用职权,顶住不办。事实被抹杀了,正义没有了。
《^v^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可我至今都弄不明白,谁赋予被上访人那么大的权利,强行侵占属于上访人的房屋,我欲哭无泪,求告无门。
我为讨还属于我的房屋在汝州市各职能部门及被上访人处奔波不下百余次,从1982年到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退房仍遥遥无期,我已是耄耋之年,末日不多,在有生之年,我会继续奔走。我坚信:法律不容践踏,真理不会改变,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容侵犯,这是神圣的宪法赋予我的权利,我会不惜一切的维护我的权利,我恳求上级主管部门尽快责令被上访人退还上访人的房屋。
此致上级上访人:杜宪元2007年11月28日。
(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第十一条的无条件义务性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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