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结了一起侵犯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纠纷案,法院判决强行收回离婚妇女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某村委会败诉,同时判决村委会单方中止与李某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强行收回李某所承包土地的行为为无效行为,判令村委会返还李某的两亩承包地,并赔偿因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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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规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原告李某1996年8月嫁到被告所在的村,同年12月,由所在村的村委会(本案被告)分给承包地两亩,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15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原告李某婚后因与丈夫不合,于2002年10月离婚,李某离婚后回娘家居住,2002年12月被告村委会以李某已经离婚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李某她所承包的二亩土地已被村里按规定收回,李某多次同村里交涉,要求继续承包被告的土地均遭拒绝,最后,失去土地的李某于2003年2月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出嫁女、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做了特别的规定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与其丈夫离婚后,尽管已回到其娘家所在的村居住,但在娘家居住地并未取得新的承包地,因此应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被告某村委会以原告离婚并回娘家居住为由将其二亩承包地收回,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而被告的乡规民约更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故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村委会强行收回李某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二亩土地由原告李某继续承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