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更具敏感性、群体性、系列性,审理难度明显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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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审判中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对外经贸和航运秩序等一系列问题,摆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人员面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刘贵祥2月21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全球金融危机余波未消,而相关纠纷显现相对滞后,可以预见今年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将有增无减,涉外审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据介绍,金融危机对我国涉外商事案件的影响,主要是案件类型的变化,表现在,信用证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尤其是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引起国内外金融业的高度关注;外资非正常撤离现象,引发了较大量外资企业解散、清算、债务清偿等纠纷;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确认等纠纷案件逐渐增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进外资转让不良金融资产而发生的对外担保纠纷逐渐增多。
就海事海商案件而言,由于国际贸易持续低迷,航运企业运力闲置,对船舶买卖、租赁履约能力下降等原因,导致案件总量增幅明显高于涉外商事案件,特别是海上货物运输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等涉船类纠纷增幅尤巨。
刘贵祥告诉记者,为应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法院系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在信用证纠纷问题上,专门下发通知,强调信用证止付一定要符合严格的止付条件和程序,不能因为企业支付能力下降而随意采取止付措施,影响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上的信誉。
“在处置不良资产中,涉及到对外担保的,只要在外管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就认定对外担保有效,判令担保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刘贵祥说,这与常态情况下对外担保所掌握的审批、登记条件有所区别,应该说条件更宽松一些,更符合不良金融资产打包转让的实际。“涉外审判工作会充分考虑平衡中外当事人的利益,给予平等保护,而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多措并举打造精品
从2009年下半年起,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就提出了精品战略思路,旨在通过打造公正、高效的精品案件,提高涉外审判在国际社会的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的信任度。
为此,最高法院民四庭多措并举。在效率上,虽然法律未规定涉外案件的审限,但一般要求在无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一年内必须结案,使全国涉外审判结案率大幅提高。以最高法院民四庭为例,2009年结案数比2008年翻了一番,结案率比2008年提高40%。在质量上,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典型性法律适用问题通报、上级法院对下指导监督等措施,使涉外审判法官的精品意识明显增强,审判各环节的规范程度明显改善,法律文书水平明显提高。
“针对群体性、敏感性和关系到企业生存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我们更加注重调解解决。”刘贵祥说,广西、湖北等法院调解率达80%以上。最高法院民四庭调解的案件中,有的涉案当事人达1000余人,通过调解结案有效地化解了群体性矛盾,消除了维稳隐患;有的股权纠纷案件,如判决将导致两败俱伤,公司陷入僵局,企业走向解散,而调解后企业则起死回生;有的案件在调解结案的同时,得以执行,审执同步,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质效较高问题仍存
刘贵祥告诉记者,由于近年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法官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总体而言,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质量较高,“但审判质量还有较大的提高空间。”
以2009年最高法院民四庭审结的329件二审、申请再审案件为例,改判、提审、指令再审率在10%左右,足以显现出涉外审判各环节存在的诸如裁判尺度不甚统一、程序瑕疵、适用法律错误、划分责任不当等问题。
刘贵祥认为,解决案件质量问题是一个系统的复杂工程,需多管齐下。从技术层面上来说,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培训工作。
据了解,最高法院民四庭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关于涉外送达、涉外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信用证、海上保险、无正本提单放货、船舶碰撞等问题的司法解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纠纷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的两个司法解释已进入送审阶段。油污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中。
“今年,民四庭将就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组织全国培训,统一理解和适用,从源头上防止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刘贵祥说,加强案例指导、定期进行业务交流、对分歧较大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进行研讨等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
法制日报北京2月21日讯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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