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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33号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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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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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33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判决书

(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33号

原告杜光辉,男,汉族,一九五二年九月一日出生,海南《新世纪》周刊社社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孝民,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税务报社,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邢军,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白斌辉,海南国际敬业塑边包装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杜光辉与被告甘肃税务报社(下称税务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光辉及其代理人张孝民,被告税务报社委托代理人白斌辉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光辉诉称,一九九八年四月,杜光辉创作的中篇小说《商道》在《青年作家》期刊上发表。尔后,税务报社在其主办的“甘肃税务报”上,背着杜光辉对《商道》分18期予以转载,并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转载完毕。同年六月,杜光辉获知后,于六月二十二日给税务报社去函,询问作品被转载一事,并索要转载《商道》的18期样报及稿酬。税务报社于七月七日复函,只答复按每期十五元计付稿酬,共计二百七十元,对交付样报一事只字不提。税务报社背着杜光辉转载其作品,不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并在杜光辉发现转载一事后,仅按自定的标准支付稿酬,不交付转载《商道》的样报,严重侵犯了杜光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现请求判令税务报社在“甘肃税务报”上公开向杜光辉赔礼道歉;支付稿酬二千二百元以及滞付费不低于七百七十元;税务报社向杜光辉交付有载用《商道》的各期样报;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律师代理费)。

被告税务报社辩称,由于税务报社是从其它刊物上转载了杜光辉的作品,故不知杜光辉的住址,无法及时向杜光辉付酬。在杜光辉来信询问后,税务报社立即表示按规定支付槁酬,并连续三次给杜光辉汇款,而其却拒不领款,以致酿成今日纠纷。可见税务报社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同时,税务报社只是如实地转载了杜光辉的作品,并未侵犯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等其它人身权利。因此,杜光辉要求税务报社赔礼道歉是无法律根据的。税务报社转载杜光辉的作品《商道》共计31,862个字(含标点),按照国家版权局有关规定,报刊转载、摘编作品的付酬标准为25元/千字;税务报社应向杜光辉支付的稿酬为八百元。故杜光辉要求税务报社支付二千二百元稿酬及滞付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税务报社只在其刊物上转载了杜光辉的作品,没有向其交付样报的法律义务。关于律师代理费的承担问题,因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杜光辉要求税务报社承担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四月,杜光辉创作的中篇小说《商道》在《青年作家》期刊上发表。同年十月七日至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税务报社未经杜光辉同意,在其主办的“甘肃税务报”上分18期予以了转载,全文共计43,176个字。杜光辉得知《商道》被转载后,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给税务报社去函,询问其作品被转载一事,并向税务报社索要样报和稿酬。同年七月七日,税务报社复函。言明按该社对连载小说每期十五元的标准,同意支付杜光辉稿酬二百七十元。并于同日汇款二百七十元给杜光辉。而杜光辉拒收,并去函要求税务报社按国家规定标准付酬。后税务报社分别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二OOO年二月二十四日二次给杜光辉汇款二百七十元,杜光辉仍拒收并要求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汇款。而税务报社未予以答复。另查,杜光辉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代理,约定代理费为五千元,现已实际支付三千元。在本案诉讼期间,税务报社将转载《商道》的18期样报提交给本院,现已转交给杜光辉;杜光辉表示撤回要求税务报社交付样报之请求。

本院认为,税务报社在其主办的刊物上转载了杜光辉在其它刊物上发表的作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杜光辉支付稿酬。而税务报社仅依据本社规定的标准向杜光辉支付稿酬,且被杜光辉拒绝。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税务报社应按国家版权局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颁布的报刊转载、摘编作品25元/千字的付酬标准向杜光辉支付稿酬,并支付延迟支付稿酬的利息损失和滞付费。而杜光辉要求税务报社按国家版权局一九九九年四月颁布、六月一日起施行的50元/千字的付酬标准支付稿酬,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杜光辉作为《商道》的著作权人没有声明其作品不得转载,在其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转载无需著作权人同意。可见税务报社并未侵害杜光辉著作权中有关人身的权利。而公开赔礼道歉是侵害了著作权中有关人身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杜光辉要求税务报社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关于杜光辉要求税务报社负担其律师代理费之请求,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税务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杜光辉稿酬一千零八十七元五角及其利息损失和滞付费(利息损失从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滞付费从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应付稿酬每月5%计付)。

二、驳回杜光辉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九元,由杜光辉负担三十九元;税务报社负担九十元。

审判长宋泽

审判员叶尊本

人民陪审员邓海闻

二OOO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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