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搜索引擎搜罗他人作品后东拼西凑或者细微改动后冠以自己的名号发表,这些看起来或许很平常的事情以后要注意了!11月28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上述行为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被告刘某因上述行为而被判赔偿原告周某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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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以笔名“圆岭小琴”在2003年9月10日的《深圳商报》“情感画廊”版面中发表了题为《中秋月,你为谁圆》一文。2005年7月19日,被告刘某以笔名“东莞兰子”在一家网站登载了题为《中秋月,你为谁圆》的文章,同年8月13日又以相同笔名上传到个人网页上。
周某发现上述行为后,以刘某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刘某所发的上述两篇文章与周某的文章除了标题和文字上存在部分细节上的不同外,中心思想、文体风格以及大部分文字均雷同。
庭审中,刘某承认讼争文章系其对周某文章细微修改后发表。应诉后,其已主动在涉案网站上发表帖子,标题为“自我曝光、公开道歉、恳请删我文集封我ID”,内容是承认自己抄袭了周某的文章,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鉴于被告在应诉后主动在有关网站发表公开道歉声明并删除侵权文章,故法院只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对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被告发表侵权文章的网站不具有商业性质,也没有通过发表侵权文章而获利的事实或者可能性。同时,鉴于原告及作品的知名度有限,被告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影响不大,且原告的维权费用超出合理范围,法院因此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2000元。(中国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