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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凡提"美术形象著作权受保护 创作者获赔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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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1979年拍摄了美术片《阿凡提的故事》第一集,曲建方作为该片的美术设计,创作了片中脍炙人口的“阿凡提”美术形象。此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拍摄的美术片《阿凡提的故事》第二集署名曲建方为导演、美术设计。1980年10月,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公开出版了《中国美术电影造型选集》一书,该书中收录有“阿凡提”美术形象,署名曲建方为作者。1996年7月12日,曲建方将“阿凡提”美术形象向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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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阿凡提"美术形象著作权受保护 创作者获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6年9月11日,曲建方在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登陆北京阿提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的网址为http://www.afanti.com.cn/的网站,发现该网站页面均为介绍北京阿凡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关店面的内容,出现了“阿凡提”美术形象及小毛驴美术形象,该“阿凡提”美术形象与美术片《阿凡提的故事》中木偶形式的“阿凡提”形象及原告手绘的“阿凡提”形象仅存在细微差别。

二被告承认刊登被控侵权广告的网站是北京阿提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开办及经营的,该广告也是该公司刊登在该网站上的,但与北京阿凡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关。二被告还认为阿凡提美术形象产生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拍摄的系列美术片《阿凡提的故事》,曲建方在该片中仅署名美术设计,该片的著作权及片中“阿凡提”美术形象的著作权均应归属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而非曲建方,因此,其无权就“阿凡提”美术形象主张权利。此外,涉案广告中的“阿凡提”形象来源于前述影片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与曲建方进行版权登记的美术形象也不同。因此,二被告请求驳回曲建方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曲建方创作了“阿凡提”美术形象,虽然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拍摄了美术片《阿凡提的故事》,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只对该美术片享有整体著作权,而曲建方作为该片的美术设计,对其创作的“阿凡提”美术形象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曲建方可就此作品单独主张著作权。此外,曲建方已将其创作的“阿凡提”美术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公开出版物上也已明确署名原告为“阿凡提”美术形象的作者,更无他人就“阿凡提”美术形象主张权利,故二被告关于曲建方不享有“阿凡提”美术形象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曲建方作为“阿凡提”美术形象的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北京阿提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曲建方许可,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在自己注册、经营的网站的网页上登载的商业广告中使用了“阿凡提”美术形象,虽然进行了细微的修改,但仍与曲建方享有著作权的“阿凡提”美术作品相同,已构成对曲建方就该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酬权的侵犯,该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虽然二被告均称涉案网站网页中使用“阿凡提”美术形象的行为仅系北京阿提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所为,与被告北京阿凡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关,但涉案网站的网页上均是介绍北京阿凡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信息的内容,该网页的真正使用人是北京阿凡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没有就此做出合理解释及相应证据。因此,二被告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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