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英国派克笔公司授权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针对在我国国内市场销售的假冒派克笔进行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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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8日,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派员与襄樊市公证处两名公证员来到襄樊某超市。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花65元钱购买了一支派克笔,并取得发票。当天,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对该笔进行了拍照,并将该笔封存在襄樊市公证处。
该超市出据了与一家文具商行签定的商品供销合同,称其所销售的派克笔系文具商行提供,其行为是代销。超市并不知商行代销的派克笔侵害了派克笔公司的商标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超市与文具商行签订了商品供销合同,但对外经营是以超市的名义,销售发票也是以超市的名义出具的。因此,假冒派克笔的销售者就是超市,超市作为销售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超市在与文具商行签订的代销合同中,只约定了文具商行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证件,但未要求商行提供销售产品的商标注册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必备证件。
超市虽然不知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不能证明这些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反而证明了超市自己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审查商品合法来源的义务。超市存在主观过错,故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襄樊中级法院考虑到派克笔商标的价值、知名度,超市侵权的时间和过错程度以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确定了3万元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