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诉讼案例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房地产转让诉讼案例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房地产转让诉讼案例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b7140ba74403072a06f94725dc162f4d
房地产转让诉讼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劳达源,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村壶五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涂建军,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海红,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大麦南街1巷1号A30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劳柱坚,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村。
委托代理人关仕平,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劳达源因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02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10月9日,刘健良、劳满维将位于乐从镇劳村敬老院侧的三块宅基地转让给被告劳达源的妻子黎结贞。其间,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了初步协议:被告以劳村老人院右侧的三块屋地折价与原告位于劳村榄根中心街七巷1号的一间房屋(含两块屋地,产权人为劳柱坚与何慕结夫妻二人)互易。同年12月8日,黎结贞出具“转让协议”一份,并在劳村企业办直接制单,将上述的宅基地全部转让给原告劳柱坚。“转让协议”签订后不久,被告夫妻便于2000年元旦前搬进原告位于劳村榄根的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和添附。为了确认房、地互易行为,原、被告于2000年2月25日签订了《买卖协议》(协议内容如前所述)。在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的第3、第4条所定给付价款予原告,而原告已于2001年7月份办理了交易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并向被告出示,并通过电话和发律师信等手段催收到期价款,但被告认为原告向其索要额外费用且认为自己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充分理由可以不向原告支付价款。双方不能达成谅解,原告遂向原审法院起诉。另查明,在原、被告互易房、地后,原告已将交换得来的三块宅基地转卖给同村村民劳颖甜,劳颖甜已在该地上建房。
经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劳达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长麦洁萍
审 判 员陈秀武
代理审判员周芹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邱雪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鱼塘选择途径之媒体网络:案例分析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鱼塘选择途径之媒体网络:案例分析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dce4835f9b67d75eaf2d0ec0b8906ca0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日本人房地产泡沫思维导图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日本人房地产泡沫思维导图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2f61c215f40c70037b360a9c850fb4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