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利用小区共有的部位,比如广告位所获得的收益,都应归业主共同所有。”市律师协会和市物业管理协会在市会议大厦二楼报告厅,联合举办了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讲座,协会指派成杰和李捧玉两位律师对上年10月起实施的两部司法解释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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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小区广告位赚的钱归业主共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据悉,《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下简称《解释》),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细化,可操作性更强。
虽然两部《解释》已经实施,但不少业主对小区一些公共建筑,其所有权及归属并不熟悉。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的成杰律师就《解释》中一些业主关心的和敏感问题进行了具体解读。
“小区共有的广告位收益归业主所有,而小区的会所若无专门的约定,应归开发商所有。楼顶的平台就没有专门的规定,要依据相关的约定”。对车库和车位,《解释》有明确的表述:纳入规划建设之内的车位,可以由建设单位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要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车位建设完毕后,在规划之外新增加的车位,并且已履行各种报建手续的,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公有。在小区临时随便划出的车位并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最近东莞尚书银座申请收取天价物业费的问题,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的李捧玉律师告诉记者,早前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已联合发文,明确东莞多层、高层住宅的物业服务等级分为四级,每月指导价为0.5元~2.4元/平方米,即使是别墅最高价格也只有2.8元/平方米。尚书银座要求的物管费高达3.8元/平方米,比政府指导价最高一级管理收费标准2.4元超出1.4元。
李捧玉认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必须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且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标准。东莞一些小区的天价物莞业费超过了这个范围,并不符合业主的需要,不是双方经过协商约定的标准,因此并不受法律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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