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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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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保证市场建设投资,完善服务手段

严格审批管理,净化市场环境

加强收费管理

建立招聘(用)简章、广告审批制度

规范供求双方行为,健全约束机制

加强联合执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保证市场建设投资,完善服务手段

1、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劳动力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劳动力市场公益性公共建设所需经费,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为主,劳动保障等部门多渠道筹集。

2、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劳动力市场公益性公共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3、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政府和社会公益性劳动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工作,发挥劳动力市场主渠道作用,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各项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手段,按照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积极推进劳动事务“一条龙”综合服务,方便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4、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统一单位名称,统一使用全国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的公认和监督。

(二)严格审批和管理,净化市场环境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人口和劳动就业量的需要,按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原则,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凡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按照发展规划和《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审批和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将许可证悬挂在职业介绍机构显著位置,实行一场所一证,不能一证多用。

2、公共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即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不办理工商登记;对设立经营性的职业介绍机构,除严格按照规定申报和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外,还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对兼营职业介绍业务或劳务信息的,也必须按《条例》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省劳动保障厅每年按照公开公正原则,统一规范职业介绍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公布其名称、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地址、监督电话等,加强全社会的监督。未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公开公布的一律视为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部门要定期对各类经营性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检查,依法打击和处罚非法中介机构和违法行为,净化劳动力市场的整体环境。

(三)加强收费管理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严格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加强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在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交流大厅公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收费管理力度,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坚决查外乱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招聘(用)简章、广告审批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拟定和公布招用简章(或招聘广告),办理招用手续,严禁私招乱雇和非法用工。

1、用人单位发布招(聘)用简章或广告,须持《营业执照》和招工主管人员的身份证到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填写《刊播招(聘)用职工广告审批表》,经批准后,持《审批表》到广告媒介单位办理刊播手续。

2、用人单位自制的招(聘)用广告,经审核批准,可在职业介绍机构内部张贴,公共场所不得随意张贴招(聘)用广告。

3、为了方便用人单位,对于用工单位的招(聘)用广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时必须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市场交流大厅内进行。

4、已经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的,仍在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未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的,应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审批,也可以在交流大厅设专门窗口进行审批。

5、凡未办理以上审批手续的广告客户及广告媒介单位擅自刊播、随意张贴的招(聘)用广告,视为违法广告,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五)规范供求双方行为,健全约束机制

为了加强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劳动力结构、总量、素质和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的宏观调控,对用人单位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对求职者实行就业许可制度。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进入劳动力市场,依法拟定和公布招用简章(或招聘广告),办理用人登记、录用备案等招用手续,严禁私招乱雇和非法用工。

2、各类用人单位有职业空岗或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新增人员,应及时向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报告岗位空缺情况。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所需人员专业、数量等要求,组织推荐招用人员。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必须和被招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手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各项待遇。

4、失业人员和流动就业人员求职择业需到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就业许可证件。城镇失业人员应到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已实行《劳动就业通卡》管理制度的市、县,须办理《劳动就业通卡》。

5、本省劳动者出省或者出县(市)务工的,须到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省外劳动者来我省或者本省境内劳动者跨县(市)就业,须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就业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或《劳动就业通卡》。选择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下岗和失业职工须按规定办理《下岗证》和《失业保险手册》,凭《下岗证》、《失业保险手册》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择业。公共职介机构应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三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

(六)加强联合执法,维护市场秩序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和宏观调控,依法对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实施管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定期对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进行监察,对违法职介活动和招用行为依法进行规范和处罚,使劳动力市场有序、规范运行。

2、工商、税务部门对经营性(含兼营)职业介绍机构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办理注册登记,并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处罚;财政、物价部门应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治安管理,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对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为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每年要进行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定期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检查,依法打击和处罚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违法职业介绍活动和用人行为,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

[详见河北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意见(1999年10月28日冀劳社[199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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