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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查分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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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人心 浏览量:42023-03-03 21: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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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不仅关系到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优秀中华子孙后代的繁衍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为此,国务院在1988年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9年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市人大、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妇联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基层单位进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卫生设施建设情况和女职工“四期”保护状况进行检查,促进了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及两个《规定》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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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查分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为修改、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提供依据,并客观地反映我市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状况,市总工会、市妇儿工委、市统计局、市劳动保障局等有关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开展了一次性的抽样调查。本次调查在1073个单位的11.5万名女职工中进行,按照等距抽样的原则抽取了4977名女性进行问卷调查,其中:国有企业占29.6%,公司制企业(依照《公司法》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占13.8%,集体企业占10.2%,外商投资企业占8.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6.5%,私营企业占5.2%,个体工商户占7.5%,其他占0.1%,还抽取行政事业单位939人,占18.9%。此样本覆盖了全市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事业单位。

一、基本情况

1. 女性从业人员多集中在第三产业

我市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进一步拓宽妇女就业渠道。近几年,女性就业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女性就业领域渐趋合理。全市城镇单位有从业人员439.39万人,其中女性为154.85万人,占35.24%;从产业构成来看,第一产业从业人员2.67万人,其中女职工9751人;第二产业162.63万人,其中女职工43.67万人;第三产业274.09万人,其中女职工110.2万人;分别占从业人员女职工总数的0.63%、28.2 %和71.17%。女职工更多地集中在第三产业中的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

再就业工程的启动,使我市女性的再就业率有所提高。2001年累计培训女性下岗、失业人员7.6万人次,使女性就业观念发生变化,就业技能不断提高,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培训后推荐就业率在90%以上。全市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实际就业率达到60%以上,许多岗位女性优于男性,如:家政服务和社会服务业等,有效地促进了女性再就业工程的发展。

2. 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

(1)劳动合同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权益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在被调查的4977名女职工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3817人,占76.7%。其中:公司制企业中女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最高,占签订劳动合同女职工的95.2%,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最低,只占49.8%。

《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截止到2001年,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比重仅为55.9%,其中集体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的比例为83%,国有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的比例为71.2%。在签订的集体合同中有56.6%的企业写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其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比例较高,分别为80%和81.4%,其他经济类型的比例偏低。

(2)大部分单位重视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

针对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情况下,对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所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劳动强度以及生育待遇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被调查的大部分单位重视对经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在劳动环境方面,依照调干不调湿,调低不调高,在劳动强度方面调轻不调重的原则,使女职工在这个时期不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工作。但也有少数单位领导缺乏法律意识,仍然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允许经期女职工涉足的劳动岗位工作,本次调查有5.6%的女职工在经期的劳动保护上存在一些问题。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本次调查中,多数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对孕期的女职工给予适当的照顾,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劳动的怀孕女职工,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岗位,特别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在生育后能够按法律规定享受90天及以上休假待遇的占74.8%,但个体工商户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分别有77.1%和43.3%的女职工生育后不能享受90天的产假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调查资料表明,大多数单位在女职工的哺乳期劳动保护上都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对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了哺乳时间保证,哺乳期的女职工能够按规定享受哺乳时间保证的比例为88.3%。

3. 多数患病女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治疗

在被调查的4977名女职工中,按三次产业分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能够进行定期身体检查的比例分别为92.2%、75.4%和75.3%;能够进行定期妇科检查的比例第一产业为88%,第二产业为71.7%,第三产业为68.6%。在妇科检查的基础上,对于患有妇科疾病的女职工,大部分单位能够保证其及时治疗,第一产业患病女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治疗的比例占96%,第二产业占91.2%,第三产业占92.2%。

二、各种经济类型和行业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比较

1.不同的企业经济类型,女职工劳动保护存在很大差异

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集体合同签订情况和集体合同书中是否写有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三项指标综合考察,比例较高的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比例较低的是个体工商户、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不同的行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差别

从行业划分来看,多数单位能够组织本单位女职工进行定期的身体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并对在妇科检查中发现患有妇科病的女职工保证其及时治疗。但在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中,有些行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使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比例是5.6%,多数集中在第二产业中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怀孕期间从事过有毒有害或禁忌工作岗位的比例占7.8%,多集中在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第三产业中的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和社会服务业;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期间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工作的比例占8.6%,多集中在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第三产业中的房地产业和其他行业;产后不能享受90天产假休息的比例占25.2%,多集中在第三产业中的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及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哺乳时间没有保障的比例占11.7%,多集中在第二产业中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第三产业中的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调查表明有13.2%的女职工对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持不满意态度,集中在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

三、 问题及建议

1.女职工签订合同情况不容乐观

根据我国《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或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上,劳动者总是处于被动地位。在本次调查的4977名女职工中,有23.3%的职工未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有55.9%的单位与职工签订了集体合同。从签订合同的比例上看,合同签订的比例越低,受到法律保护的人群就越小,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受到伤害的首先是女职工,她们的劳动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针对个体工商户、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比例低的问题,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劳动法》的宣传工作力度,强化法人的法律意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切实保证女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

2.少数单位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伤害

建议在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检查监督执法制度,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针对女职工的要求向全市女职工普及妇女保健和妇科常见病防治知识

在回答“如果举办讲座,最想了解的内容是哪些?”的问题时,有54.2%的女职工选择了“妇科常见病防治”,有32.8%的女职工选择了“女职工保健政策法规”,有9.5%的女职工选择了“环境与职业危害因素”。在25岁以下的人口中,最想了解的是“女职工保健政策法规的知识”,而25―34岁和35岁以上年龄组中,选择“最想了解妇科常见病防治知识”的比重最大。

建议卫生部门根据女职工的上述需要,经常开展妇科常见病防治知识的讲座,加强对女职工保健政策法规的宣传。

4.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有待修改、完善

国务院及北京市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公布实施了十余年,在此期间全国和我市女职工提高了法律意识,受到了法律保护。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职工基本工资的含义已发生了变化,与此相关的产假基本工资的定义也应做相应的调整。据有关资料显示:有些企业的女职工产假工资还低于劳动部门最低生活费的标准。又如:“有毒有害岗位”、“孕妇禁忌岗位”等指标的内涵也应随着经济发展重新界定,使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规章真正体现女职工应有的劳动权益。

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形势的发展,与时俱进地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更好地促进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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