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赚黑心钱,故意克扣劳动者的社保,因此劳动者不要害怕,一定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有些人会担心向法院起诉的时候,法院会不会管社保的问题,那么法院是否审理社保?以下由树图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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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审理社保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且此问题属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涉及面广,较为复杂,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该意见也是二审法院审理的意见。
(二)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类案件。
主要理由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属于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就此申请仲裁后,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保险赔偿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
2、参保纠纷。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劳动者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3、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指社保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是社会保险费瑕疵缴纳行为。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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