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在北京兆科恒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科公司)任送货司机的张先生离开公司时,与公司达成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领取了12500元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但此后张先生以12500元并非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704元。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为由,终审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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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机协商解约后反悔索赔被驳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件回放
张先生2006年10月入职兆科公司,2010年5月10日离开。离开公司时,张先生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书,载明“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协议,兆科公司支付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2500元”。同时协议还写明“兆科公司已经以现金方式在每月发工资时向张先生支付了劳动保险金,劳动保险由张先生自行负责。”双方认可后签字,兆科公司支付了张先生12500元。
不久后,张先生却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兆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2704元及未休年假工资等。海淀劳动仲裁机关裁决兆科公司支付张先生未休年假工资,驳回其他诉求后,张先生不服起诉至海淀法院。
庭审中,张先生表示,收到的12500元并非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而是公司给他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他同时表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在他受胁迫的情况下所签订,但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判决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兆科公司之间2006年10月至2010年5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均受劳动法调整和规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协议书,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约定兆科公司支付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2500元,张先生已领取该补偿金。
协议中还明确表明张先生的劳动保险金兆科公司支付给了张先生。
现在张先生认为12500元并非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而是劳动保险金,其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认可。
此外,张先生称协议书是在其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所签订,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据此法院认定双方所签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合法有效,张先生要求兆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2704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海淀法院一审驳回张先生要求兆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后,张先生不服,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日前作出驳回张先生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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