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有关女职工劳动纠纷的话题一直是劳动者维权的热点。本文由树图网小编整理几起侵犯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妇女孕期的劳动争议类纠纷。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单位能不能对其“炒鱿鱼”?法院通过真实案例,提示妇女如何维权。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孕期女职工被强行终止合同属违法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孕期女职工被强行终止合同属违法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32c7e1ae7715d772234a87b41b1eae38
孕期女职工被强行终止合同属违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典型案例之一,古女士状告的是某某区一家制衣厂。原来,古女士从2008年应聘进入该家制衣厂做车头工,保险一直都由厂方缴纳,双方合同到2011年4月底。但2011年3月11日,制衣厂以古女士自2011年2月至3月10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上班,连续旷工超过20天,严重违反厂规厂纪为由,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由此,制衣厂除2011年1月17日、3月16日分别向古女士发放两次工资各1000多元外,未再向其发放工资。
对此,古女士以“自己怀孕,并已向老板娘请假”为由状告该制衣厂,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生育医疗费及生育产假工资等。
同为怀孕女职工,季女士的官司也因为怀孕期间被公司“炒鱿鱼”引起。季女士是一家汽车4S店的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08年10月16日至2011年10月16日。2011年2月,季女士晋升为该公司总经理,并被确认当年4月1日起加薪。2011年9月季女士怀孕,10月17日被终止劳动合同。季女士认为,公司在明知其怀孕的情况下,仍以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为借口,而不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强行终止合同,属于违法。因此她向法院状告该4S店,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薪酬和生育方面的各项赔偿金。
孕期内的女职工,雇工单位能不能单方面对其“炒鱿鱼”?作为女工怀孕后如何为自己维权?从公布的案例情况看,法院是保护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明确:“三期”女工不得被“炒鱿鱼”。
据了解,古女士在怀孕期间,已通过短信方式向单位老板娘请假,因请假未得到允许,在孕吐反映严重的情况下仍坚持到制衣厂半休半做。而庭审中,尽管制衣厂一直辩称其存在严重违反厂纪厂规行为,但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从保护孕期女职工的角度出发,法院最终认定制衣厂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3月、4月继续存续。依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包含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
“女性怀孕生子不仅是其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对社会的延续,所以,保护女职工生育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法官表示,目前仍有很多单位将怀孕妇女视为负担,通过降薪、调岗、解除合同等违法的人事管理手段将其“赶出”单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以一旦引发诉讼,单位几乎都以败诉告终。
但女工究竟如何维权?工资报酬、生育费能补偿多少?这并非女工自己或是单位一方说了算的。有关法官说,在古女士的案例中,古女士要求制衣厂支付生育医疗费6000多元,生育产假工资7500元以及各种孕期、哺乳期补偿金。但根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偿。古女士系平产,其主张的医疗补偿费过高,法院最终依法调整为2500元,产假期工资调整为4490元,而其他要求缺乏法律依据被驳回。
而季女士主张的4S店为其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中,法院认为补缴养老保险符合法律规定,其余不予支持。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补偿费。因此,4S店最终除养老金外,还应支付季女士赔偿金、医疗补偿金、产假期工资、年休假工资及2011年10月工资等合计11万余元。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北京鲁迅博物馆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北京鲁迅博物馆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6dd5fb39ac0566fc4fa2033f0feb486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数字教育平台开发项目策划》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数字教育平台开发项目策划》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d6437326e3e07ecf1e5e178ba84d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