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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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情况后,临海市工商局、临海市消保委当即要求商场停止该促销活动,并在先前所发布广告的范围内作出停止该促销活动的告示,对已参与该促销活动的消费者进行登记。对在场的消费者,工商执法人员和消保委工作人员则进行耐心劝解,安抚其冷静等候处理,在场消费者才陆续离开,现场秩序得以恢复。
为尽快处理此事,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在市工商局、市消保委领导的指导协调下,一方面临海市工商局立案调查,一方面临海市消保委于8月19日约请商家谈话,积极与商家沟通,指出商家要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开展促销活动,只有给消费者真正的实惠,才会得到消费者的信赖,促销活动才能得到双赢的效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临海市消保委要求该商场对160名消费者的消费情况进行逐一登记造册,以消费金额为依据,给予等值商品或现金赔偿,上门致歉,以取得消费者谅解。最终该商场承诺给予这160名消费者“一赔一”的赔偿。为使相关消费者及时获知处理方案,在商场联系处理此事的同时,临海市消保委也在该市消费维权网上发布公告,通知相关消费者及时与该商场联系处理赔偿事宜。
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立案调查查明:该商场于2009年8月7日,利用广告手段发布虚假信息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让消费者循环消费,形成消费连环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商场作出罚款150000元的处罚。
商场不服临海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遂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临海市工商局结合因该商场的行为导致消费者群体投诉的社会危害后果这一情节,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予以处罚,量罚基本得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商场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其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一审判决维持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商场不服,又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该商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