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今天对"染色馒头"案作出一审判决,生产、销售"染色馒头"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叶维禄及销售经理徐剑明、生产主管谢维铣,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5年,并处罚金65万元至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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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馒头案续:法院披露过期食品如何重新流入市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今天的宣判中,法院确认叶维禄先后聘请徐剑明担任盛禄公司销售经理,谢维铣担任生产主管。叶维禄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决定在生产的玉米面馒头中添加"柠檬黄".
自2010年9月起,叶维禄购进"柠檬黄",谢维铣根据叶维禄的安排,在盛禄公司厂房内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由徐剑明以盛禄公司名义销往上海市的联华、华联、迪亚天天、乐天玛特等多家超市。
经司法审计,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禄公司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销售金额计62万余元。同期,盛禄公司还回收已销往超市的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上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寿兴表示,在审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存在一些漏洞和隐患。
一是监管不到位,流于形式。有些案件反映出,质监部门到公司检查时,不进入生产车间,而是由被检查单位将抽检样品交给他们,质检部门工作人员贴好封条后,由被检查单位将样品送到检测部门,而被检查单位都提供合格产品进行检测,不会提供不合格产品。
二是监管环节存在漏洞,存在监管"真空".如"染色馒头"案中,除了违法使用"柠檬黄",盛禄公司还将回收的过期馒头作为原料,重新用于生产,这些经过改头换面的"再生"馒头,也大多流入超市。事实上,国家工商总局在有关文件中早已明文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超市并未把好进货质量审核关,对过期食品又未尽到销毁和监督销毁等义务。
"由于缺乏配套、完善的监管措施和严厉的查处,过期食品重新流入市场的漏洞并没有被堵住。"丁寿兴说。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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