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权是一项具体的行政征用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用以垄断公共强制力资源,以抑制因个体任性而阻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接下来,关于什么机构才有征地权的详细内容,就由树图网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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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机构才有征地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征收的权利,村委会是村民组织,没有这个权利。
1、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的土地征用补偿款都是归土地确权者所有者所有的,但是并不是全部的补偿款都是归土地确权者所有的。由于农村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所以土地确权者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土地确权者并没有权利自由转让土地。
2、假如土地是在确权成功以后才被征用的话,那么土地的征用补偿款归谁所有一般都需要根据土地实际情况来进行安排。土地补偿款一般都包含了多方面的费用,如:土地补偿费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损失赔偿费用、土地确权者的安置补偿费用。
3、其中土地补偿费用一般都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都会收取土地补偿费用的20%到30%左右,剩余的土地补偿费用一般都会被平均分发到所有村民手中。
4、至于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损失赔偿费用、土地确权者的安置补偿费用一般都是归土地确权者所有者所有的。假如土地是在流转期间被征收的话,那么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损失赔偿费用是归土地承租人所有。
5、土地确权后,土地若是被征用的话,那么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就应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了解清楚自己可以获得哪些补偿,从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两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