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暂定杭州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杭州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收费,并提出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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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该市将进一步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规定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对非杭州市居民在该地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两年内在该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此外,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条件。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实行一房一价,销售时应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提高销售价格的,需经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意见》还要求落实差别化税收政策。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稽查,严格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与此同时,杭州市明确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据悉,2010年,该市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540万平方米,通过收购、采购二手存量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