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涉外商事合同法律层面的规定,对于这样的规定,学术界争议颇多。笔者就自己的研究和想法谈一点浅见。 一、涉外商事合同的法律属性:公法性与私法性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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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合同属性及其法律的分割适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所谓涉外商事合同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关系的协议,是涉外的,商事的协议。这类合同应该具有以下特征:
1、涉外性。从种属关系来看,不言而喻,涉外商事合同关系属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是一种超出本国国境或本国法律范围的具有外国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涉外财产法律关系和涉外人身非财产法律关系。涉外商事合同关系即属涉外财产法律关系。
2、经济性。涉外商事合同并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人身关系的协议,只包括财产关系的协议。在此意义上,可与涉外经济合同置换使用,故属涉外经济法律关系。
(二)涉外商事合同在外延上应包含bot政府特许协议等公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