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被告:长春市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长春市明德路。法定代表人:王司功,经理。1992年6月15日,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长春市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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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对分经济贸易公司诉长春市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购销房屋因情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