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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之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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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海之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16号亚希大厦6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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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海南海之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定代表人孔庆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晓恒,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邦清,北京市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工业区建设一横路B2栋6楼。

法定代表人张士忠,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泽海润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内2号住宅楼26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萍,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海润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荔枝沟科技工业园区海润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士忠,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海润珍珠科学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鹿回头中科院海南站内。

法定代表人张士忠,董事长。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宋宏,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俊武,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海之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海之润公司)因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3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之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晓恒、孙邦清,被上诉人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海润珍珠科技公司)、北京天泽海润珠宝有限公司(简称天泽海润珠宝公司)、三亚海润珠宝有限公司(三亚海润珠宝公司)、海南海润珍珠科学馆有限公司(简称海润珍珠科学馆)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宋宏、周俊武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海之润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注册“海润”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防皱霜、化妆剂、化妆品等。而由海润珍珠科学馆注册并许可海润珍珠科技公司使用的“海之南”文字商标为第5类,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珍珠层粉、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化妆品与药品、医用营养品系不相同且不相类似的商品。被控侵权商品“纯海水珍珠粉”、“纯珍珠粉(胶囊)”和“珍珠祛皱系列”礼盒套装中的“纯珍珠粉”三种商品,成份均为纯珍珠粉,属于医用营养品,与海之润公司在第3类的“海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不相同且不相类似的商品。因此,海之润公司关于上述三种商品属于化妆品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海润珍珠科学馆系海润珍珠科技公司的股东及“海之南”文字商标、“波浪”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海润珍珠科技公司将两商标使用在被控侵权商品及其宣传单、包装袋上的行为系经过海润珍珠科学馆的许可,且与海之润公司享有的“海润”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近似,不构成对海之润公司的“海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海润珍珠科技公司使用“海润珍珠”字样是为了说明销售、宣传的化妆品成份与珍珠有关,不是为了表明商品的来源;“海润珍珠”同时系海润珍珠科技公司对自己企业字号的规范使用;相关公众也不会因为被控侵权商品及其宣传单、包装袋上有“海润珍珠”字样就将该商品与海之润公司同类商品混淆。因此,海润珍珠科技公司、三亚海润珠宝公司和海润珍珠科学馆联合出品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海之润公司的“海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天泽海润珠宝公司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了海之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之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四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上诉人损失250万元并在《海南日报》上刊登声明为上诉人消除影响,海润珍珠科技公司同时停止使用“海润”字号。其主要理由是:第一,原审判决在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上有错误。海润珍珠科技公司使用“海润珍珠”字样就是作为商标使用,不是对其字号的规范使用; “纯珍珠粉”不属于医用营养品,该商品与上诉人“海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类似;原审判决遗漏对于上诉人提交的在其他地方经公证购买的涉嫌侵权化妆品的认定,还遗漏对海润珍珠科技公司2004年和2005年销售额和销售利润计算依据的认定。第二,原审判决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有错误。原审判决忽略了四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上诉人处任职违反“竞业禁止”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事实;海润珍珠科技公司的字号是“海润”而不是原审判决认定的“海润珍珠”,海润珍珠科技公司将“海润珍珠”单独和突出使用的行为侵犯上诉人“海润”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原审判决违反程序。原审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一年多才作出判决,严重超过审判期限,同时原审法院强迫上诉人追加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海润珍珠科技公司、三亚海润珠宝公司、海润珍珠科学馆和天泽海润珠宝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海之润公司在起诉时主张海润珍珠科技公司和天泽海润珠宝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海润珍珠科技公司和天泽海润珠宝公司以被控侵权商品系由海润珍珠科技公司、三亚海润珠宝公司和海润珍珠科学馆共同研制、生产并由天泽海润珠宝公司销售为由,申请追加三亚海润珠宝公司和海润珍珠科学馆作为本案共同被告。经原审法院说明,海之润公司同意追加三亚海润珠宝公司和海润珍珠科学馆作为共同被告并在起诉状中列明。

原审庭审中,海之润公司明确主张由四被上诉人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及其包装、宣传资料和网站上使用的“海润珍珠”字样侵犯其“海润”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海润珍珠科技公司注册并使用“海润”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海之润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29日,该公司于2000年10月30日提出“海润”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2年5月14日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防皱霜、化妆剂、化妆品、化妆香粉、化妆用雪花膏、美容面膜、皮肤增白软膏、皮肤增白霜、增白霜、祛斑霜。

2005年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向海之润公司的“海润”牌珍珠化妆品颁发《海南省名牌产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2005年9月至2008年9月。2006年2月20日,《海南日报》刊登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海南省著名商标”的公告,其中包括海之润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注册的“海润”牌商标。

三亚海润珠宝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23日,该公司于1999年1月7日获得“海润”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范围为第14类珍珠(宝石)、宝石、人造宝石、玛瑙、翡翠、玉雕、装饰品(宝石)、小饰品(珠宝)、尖晶石(宝石)、项链(珠宝)。

海润珍珠科学馆成立于2001年1月4日,该公司于2003年5月14日获得“波浪”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洗涤剂、去污剂、上光剂、香料、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香皂、洗面奶。2003年6月2日,海润珍珠科学馆与海润珍珠科技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该商标排他许可给后者使用,合同期限自2003年6月2日至2013年5月13日。

海润珍珠科学馆于2004年12月21日获得“海之南”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5类珍珠层粉、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兽医用药、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净化剂、牙科用印模材料、消毒剂。2004年12月30日,海润珍珠科学馆与海润珍珠科技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该商标排他许可给后者使用,合同期限为2004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20日。

海润珍珠科技公司注册成立于2002年3月12日,企业经营范围为化妆品、保健品、饮料食品、海洋生物制品、糖果的生产加工及销售。

海润珍珠科技公司、三亚海润珠宝公司和海润珍珠科学馆的法定代表人张士忠在1999年至2002年间曾为海之润公司股东,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股份转让。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5)京国证民字第13643号公证书(简称第13643号公证书)记载:2005年12月8日,海之润公司经公证购买了天泽海润珠宝公司销售的“珍珠祛皱系列”礼盒一套、纯海水珍珠粉一盒、海之南纯珍珠粉胶囊一盒,取得发票、小票、宣传页、名片等资料。其中:

1、“纯海水珍珠粉”商品的外包装盒正面上方正中显著位置有“海之南”文字及“波浪”图形两注册商标;中间有“纯海水珍珠粉”六个大字;下方左侧从上至下排列有“波浪”图形商标和 “Heren Pearl 海润珍珠”字样,其中“Heren Pearl 海润珍珠”字体较小且为空心字,其右侧标明海润珍珠科技公司、三亚海润珠宝公司、海润珍珠科学馆联合出品;包装盒背面上方标有卫生许可证号:琼山卫食字(2002)第0088号,下方标有“海之南”注册商标及标记。

2、“纯珍珠粉(胶囊)”商品的外包装盒正面上方正中以蓝框银字突出标有“海之南”文字商标;左上角从上至下排列有“波浪”图形商标和“Heren Pearl 海润珍珠”字样,其中“Heren Pearl 海润珍珠”字体较小;包装盒背面上方左侧标有“海之南纯珍珠粉胶囊”字样,右侧有卫生许可证号:琼山卫食字(2002)第0088号;下方标有“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3、商品包装袋上方标有“波浪”图形和“Heren Pearl 海润珍珠”字样;中间有大字“海润珍珠”字样;下方标有“www.herenpearl.com”网址;在四被上诉人处购买其珍珠饰品或其他商品均可获得该商品包装袋。

5、宣传页中标有“波浪”图形注册商标,其下方有 “Heren Pearl 海润珍珠”字样,其中“Heren Pearl 海润珍珠”字型极小不易识别,另外还有“海润珍珠新一代海之南”文字。

6、名片中标有“波浪”图形注册商标,其下方有 “Heren Pearl 海润珍珠”字样及天泽海润珠宝公司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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