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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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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不动则不痛 浏览量:22023-03-10 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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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进行诉讼时效计算的时候,是需要考虑中止和重新计算的情况,这也是延长诉讼时效的方式,那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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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

(一)债权人仅举证证明其曾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向债务人发出催款函,据此是否足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否定说。该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并让债务人知晓该意思表示,故债权人除举证证明其已发出催款函之外,还应当证明其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经有效送达至债务人,否则,还不足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同时,关于意思表示是否送达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书送达的司法解释作出判断。

2、肯定说。该种观点认为,上述邮寄方式属于常态事实,送达的准确率通常比较高,故在现行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基于尽可能保护合法债权利益的考虑,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曾通过上述方式向债务人发出催款函,法院就应当推定其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诉讼时效亦因此而中断。否则,由于加重了债权人在常态事实下的举证责任,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公平。若债务人主张其未收到催款函或者函件内容不符,则应由债务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若其能举证证明此点成立,则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3、区分说。该种观点认为,仅以是否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邮寄催款函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与否,不甚妥当。因为具体个案所涉情况不一,故应由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最终作出综合判定。

(二)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三暂缓”通知对诉讼时效制度的影响

与会者主要围绕破产审判实践中碰到的两个问题展开研讨:一是权利人欲提起诉讼,但法院依据“三暂缓”通知而暂不予受理,这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二是“三暂缓”通知导致权利人提起诉讼受阻,这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就第一个问题,与会者在讨论中形成如下两种观点:

1、否定说。该种观点认为,依照《民法典》,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该起诉是以被法院受理为前提的。故若当事人提起诉讼,但未被法院受理的,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至于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和案件的类型在所不问。

2、适度肯定说。该种观点认为,通常,法院裁定起诉不予受理是基于原告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不合格的起诉,不能等同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之一的起诉。但在目前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债权人起诉未被法院受理的直接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三暂缓”通知,与前述不合格起诉未被法院受理缺乏可比性,故从适度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着眼,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该种类型的起诉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三)就第二个问题,与会者在讨论中主要有如下两种观点:

1、审慎肯定说。该种观点认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的“三暂缓”通知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的六个月中,而权利人也确实因此而暂时无法起诉,在这种权利行使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形下,可考虑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2、否定说。该种观点认为,尽管在上述期间内,权利人因最高人民法院“三暂缓”通知而无法提起诉讼,属于障碍之一种,但该“三暂缓”通知尚未妨碍权利人以起诉之外的其他方式行使权利,也即该障碍未达到《民法典》规定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障碍标准,故不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止。此外,若客观情势确有必要,法官可依照《民法典》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诉讼时效期间酌情予以延长。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一)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二)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三)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三、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一)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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