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复习第二章(2)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三、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设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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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复习第二章(2)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复习第二章(2)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1.发起人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非国籍)。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50人以下,允许设立1人公司。
2.法定资本条件
(1)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出资额。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
提示: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除外。
解释: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东必须在设立时全部缴纳出资。
3.公司章程的制定
(1)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示: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股份发行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三)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解释: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提示: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解释: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3.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提示: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一)公司“董、监、高”的资格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监、高”的忠实义务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解释: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利润分配
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公积金。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1)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
①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l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②任意公积金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
(2)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如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
4.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
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
提示: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法定公积金60万,留存的法定公积金至少=100*25%=25万,所以,最多可以转增60-25=35万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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