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复习第一章(2)第一章总论三、代理(一)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概念解析】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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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复习第一章(2)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复习第一章(2)
第一章总论
(一)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
【概念解析】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注意:代理不同于行纪、寄售、传递信息、居间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
提示: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演出、发表演讲等)不得代理。
(二)代理权的行使
1.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恶意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三)无权代理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下列情况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解释】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①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③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概念解析】
仲裁: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提示】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当事人协商和解、有权机关进行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仲裁、诉讼。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自行和解;自愿调解,仲裁庭应予调解。
2.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情形: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不适用《仲裁法》,由它法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仲裁协议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提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概念解析】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一)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②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④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解释】特殊地域管辖中都包括被告住所地,即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提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三)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1)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但涉密除外。
(2)简易程序:
①只能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适用;
②独任审理,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2.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概念解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一)诉讼时效特点
1.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丧失胜诉权。
(1)不丧失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2)“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丧失胜诉权: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2.法定性和强制性:
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018变化):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2018年变化)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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