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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 民事法律行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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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等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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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专题三 民事法律行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行为

婚姻行为

遗嘱行为

二、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

创作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定

单方民事行为能力

动产所有权的抛弃

遗嘱

遗赠

双方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

遗赠抚养行为

共同民事法律行为

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合伙协议

决议行为

股东会议决议

董事会决议

学理

效果意思

财产行为

订立遗嘱行为

订立遗赠行为

身份行为

结婚行为

协议离婚行为

收养行为

协议终止收养行为

效力

负担行为(债券行为)→租赁合同(不发生物权变动)

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产生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合同不成立→不存在效力问题

合同成立→有效力(无效力瑕疵)

合同成立→无效(标的物违法)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观题)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公:不违背公序良俗

主: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意思表示真实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法无效)

公:违背公序良俗→结婚问题、生育问题、买卖人体器官、姓名权的行使问题、代孕问题、第三者问题

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意: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谋无效)→民法典146条

阴阳合同:真假意思表示

恶: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串通无效)→民法典154条

互相勾结

谋取私利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性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缔约人欠缺处分能力)

超越代理权→自作主张

没有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从给付义务不构成重大误解)

对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误把有偿当无偿(买卖合同当成赠与合同)

对对方当事人的认识错误(不包括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

***对标的物认识错误(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买卖合同中的面积误差不算)

赌石、古玩等特殊标的物交易,买卖双方当事人都不得主张重大误解

***第三人转达错误(网络交易、网购)

2.欺诈

欺诈方具有欺诈故意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认识(信以为真、误以为真)

受欺诈方因内心错误认识而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果关系)

第三人的欺诈(主观题):第一找谁撤销合同;第二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找签订合同人;第三与其签合同者是否知道有欺诈行为,如知道可撤销,如不知道,不可撤销,合同合法有效,主张侵权。

3.胁迫

不正当的预告危害

手段违法

目的违法

手段和目的均违法

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

4.显失公平***

主观要件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乘人之危)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客观要件

双方利益显著失衡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5.行权

行权方式:诉讼或仲裁

双重除斥期间限制→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是对权力行使进行一个时间限制。双重除斥期间:主客观双重计算,主客观哪个先到期按哪个来计算。

主观

客观: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6.法律效果

未行使撤销权(超过除斥期间或者放弃撤销权)→自始有效→追究违约责任

行使撤销权→自始无效→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节 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观题)

1、含义: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2、特征:所附的条件仅仅影响此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不影响成立或生效。

附生效:延缓条件、停止条件

附解除:失效条件、消灭条件

不可能发生

附为生效条件→法院应当认定行为不发生效力

附为解除条件→法院应当认定未附条件

3、条件:(1)表意人选定的;(2)将来的→客观事实;(3)发生与否不确定的;(4)合法事实

4、拟制效力:附条件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特征:表意人选定的、将来的、必然发生的事实。

2、种类:(1)始期→效力发生的期限;(2)终期→效力终止的期限。

含义→民事主体必须要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法律效果由当事人决定,意定的;需要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含义→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据法律规定能引起既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不需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法律效果是由法律规定的;无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个意思表示完成时,民事法律行为就成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不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恢复原状

不能返还→缔约过失责任

因自身原因认识错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非自身原因认识错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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