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总结大学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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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票据的一般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结合具体票据去理解
付款请求权
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可以行使
追索权
票载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可以行使
取得票据权利
一般情况: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失票救济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权利的时效
(1)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
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出票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相对记载、任意记载、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签章
(1)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
背书
种类
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附条件
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限制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
承兑
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附条件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
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在票据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
附条件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效力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被追索人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追索内容
本金、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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