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总结大学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知识点证、账、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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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证、账、表管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扣缴义务人
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证、账、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领购
提供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代开
凭购销合同、经办人身份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异地领购
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开具
“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得虚开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即为虚开)
绝对禁止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6)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相对禁止
“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保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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