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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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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保险法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法律特征:

①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保险协议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②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具体条款事先已经统一拟定,投保人只能在投保时对已拟定的条款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而不能对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

③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在射幸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所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付出代价的当事人最终可能是“一本万利”,也可能是毫无所得。

④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最大诚信,若一方违反,他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宣布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及其法律规则:

①附和合同是与议商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不是由缔约双方充分议商而订立,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

②保险合同属附和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多由保险人事先拟就;保险人根据本身承保能力,确定承保条件,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投保人只能作出“取与舍”的决定。

③我国保险法针对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之弊端,确定了三种规制方式

A.立法规制。

即保险条款订立合同规则: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尤其是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B.司法规制。

即不利解释原则: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C.行政规制。

即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

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①不利解释即不利于合同条款起草人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②不利解释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就其保险条款的文字理解发生歧义时才适用。

③不利解释的逻辑依据在于保险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由保险人事先备制,投保人只是对保险人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认可。

④不利解释的意义和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分类:

①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先予确定,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

②根据合同的性质,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③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④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的不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

又称定价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载明于保单中的一种包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是不记载有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是不记载有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与缺点:

优点:

①由于保险价值事先已协商确定,因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必对损失额再估定,减少了理赔的环节;

②由于赔偿金额是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为根据,而不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确定赔偿额简单方便,从而避免或减少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因赔偿额的确定而发生的纠纷。

缺点:

在于一些投保人置最大诚信原则不顾,利用定值保险的特点,投保时有意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以图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谋取不当得利。

补偿性保险合同:

又称“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一种合同。

非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即不以补偿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大多数的人身保险合同都属非补偿性保险合同。但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疾病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属补偿性保险合同。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

是指就一种或多种特定危险事故而保险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保险人列明其所承保的危险。

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除列举的不保危险即“除外责任”外,承保其他任何危险所致的损失的合同。

一切危险保险合同相对于特定危险保险合同的优点:

①它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保险保障;

②由于除列举的为不保危险外,对任何危险都予以承保,因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便于判明责任,亦易于理赔,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保险人:

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投保人:

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的条件:

①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

也称保户,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在其财产(或身体)上发生的人,即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作为被保险人,一般具有的权利:

⑴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⑵除保险金请求权外,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被保险人还享有同意权。

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①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②以他人身体为标的投保死亡保险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③保险合同的出质、转让一般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

是指保险事件发生后,有权获得保险给付的人。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差别:

虽然受益人与继承人都是在他人死亡后受益,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①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属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属继受取得。

②作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无须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而作为继承人,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③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当然受益人。

受益人的资格与受益顺序:

受益人资格一般没有任何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成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受益顺序。

受益顺序的先后一般为:

①原始受益人,即订立保险合同时指定的受益人;

②后继受益人,即保险单上注明的原始受益人死亡后由其受益的人;

③法定继承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当然受益人。

在各种受益人中,原始受益人优于后继受益人,而后继受益人优于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声明另定受益人。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不能确定先后的,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依法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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