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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的登记管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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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的登记管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登记事项

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

2.备案事项

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等。

3.登记规范

(1)设立登记(例如)

①公司登记提交的材料

包括:申请书、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相关文件、公司章程等。

②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义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2)变更登记

①应当经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②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

③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撒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3)公司歇业

①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②公司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4)注销登记

①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债人名单公示。

②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③公司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④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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