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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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2)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1)召开时间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2)通知时间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3)出席要求
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表决要求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①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大会的职权(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2)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
(3)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4)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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