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民法中有关代理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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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依《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代理权的发生原因包括:
(1)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这是法定代理权的发生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这是委托代理权的发生原因。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代理人应认真工作,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在无偿代理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尽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在有偿代理中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
③代理人应尽报告与保密的义务。
a.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其要件是:
①代理人有代理权:
②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
③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b.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类型
①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在实务中,对于自己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主张:
a.无效说。自己代理违背了代理的本质特征,无效。
b.效力未定说。自己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
②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