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民法中代理权终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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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终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权的终止,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a.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b.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c.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d.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⑤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⑥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
包括: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④其他原因。
a.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
b.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c.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