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法理学知识点整理第八章法的创制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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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整理第八章 法的创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法的创制:
又称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2、立法体制:
是关于一国的立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的体系和制度。
法的创制特征:
1、法的创制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一种国家活动,它与国家权力相关联。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能行使法的创制权,进行创制法律的活动。
2、法的创制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每个立法主体只能就自己拥有的职权,采用法定形式创制法律,不得滥用、超越权力进行创制法律的活动。
3、法的创制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依据一定的程序,有利于保持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科学性,减少或避免立法活动的随意性。
4、法的创制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为了使所立之法发挥最佳功效,实现立法目的,必须加强立法技术的研究。
5、法的创制是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活动:立法是产生法和变动法的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立法都包括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一系列活动。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我国立法体制的框架结构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和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国务院的立法权(职权性立法权、执行性立法权、授权性立法权)
3、中央军委的立法权(中央军事委员会有权制定军事法规,其各总部、各兵种、各军区有权制定军事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在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相抵触前提下,可独立行驶立法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不影响生效)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
我国立法程序主要体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上:
1、提出法律议案: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构或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关于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动议。
2、审议法律草案:立法机关对列入议程的立法议案所涉及的法律草案进行正式审查和讨论。
3、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是立法机关对经过审议的法律草案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最终的态度。
4、公布法律(狭义):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获得通过的法律以一定方式予以正式公布。公布是立法程序的终结,也是法律生效和实施的前提。
立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任务和作用,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立法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3、总结经验和科学预见相结合 4、稳定性、变动性、和连续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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