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法理学知识点整理第十六章法律关系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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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整理第十六章 法律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
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3、法律关系客体: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对象。
4、权利能力:
又称法律人格,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5、行为能力:
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6、法律事实:
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7、事件:
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贯彻。 2、国家意志性: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和国家意志在法律关系建立和实现过程中是相互联系的,国家意志对产生和实现法律关系起着主导作用,是法律关系的根据。参加者的意志则是实现国家意志的必要条件。 3、权利义务性: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且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 4、国家强制性: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这种保证作用是保障法律权利和义务内容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数量最多的法律关系主体)。 2、法人:狭义的法人仅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3、非法人组织:虽不具备法律确认的法人形式和资格的团体、组织。 4、国家: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即可成为某些抽象法律关系的主体,又参加某些具体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应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可控制性。 1、物:能为法律关系主体控制、支配的,能够满足社会上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料。 2、人:人的整体和部分可分别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3、精神产品:指法律规定的主体通过其智力活动或在社会活动中所获取的非物质财富,即精神财富,包括智力产品和荣誉产品。 4、行为结果:指义务主体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和需要的结果。 5、国家权力:既是宪法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国际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运行的条件:
1、法律规范的规定 2、权利义务主体的存在 3、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律规范和权利义务主体的存在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了可能性条件,而法律事实则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了现实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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